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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法律制度
(一)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法律制度概述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制度,是由财政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关财政违法行为及其责任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二)财政违法主体
财政违法主体,是指财政法定义务的违反者,即财政违法行为的主体。财政违法主体的具体形态就可以包括财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企业、非企业单位、特定个人。
财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 |
(1)负责收取税收收入和各种非税收入的财政收入执收机关; |
中央和地方政府有可能会成为预算违法行为的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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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 业 |
基于税收义务和财政资金使用,企业可能成为财政违法行为的主体。 |
非企业单位 |
因为其接收、使用和管理财政资金而可能成为财政违法行为的主体。 |
特定个人 |
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上述机关、单位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个人。 |
(三)财政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1.财政违法行为,是指违反财政法律义务的行为。根据《条例》的规定,财违法行为分为14类。包括:
(1)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
(2)违反国家有关财政收入上缴规定;
(3)违反国家有关上解和下拨财政资金规定;
(4)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
(5)违反国家预算管理规定;
(6)违反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7)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管理;
(8)违规擅自提供担保;
(9)违规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
(10)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滞留、挪用、骗取外国贷款;
(11)企业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财政收入上缴规定;
(12)企业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财政支出管理规定;
(13)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
(14)将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私存私放。
2.财政违法主体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形式主要有: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通报批评、警告等处分;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
(四)财政执法主体
1.财政执法主体的概念
财政执法主体,是指依法拥有财政执法权力、承担财政执法职责的组织。财政执法主体只能是组织,即有关财政执法机关,不是个人。
2.财政执法主体的种类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
(2)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
(3)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
(五)财政执法权限和责任
1.财政执法权限的依据
《宪法》和《预算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会计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其实施条例、其他配套规章的规定。《行政监察法》、《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2.财政执法权限
(1)调查、检查权
(2)处理、处分、处罚权
3.财政执法权限的协调
(1)不得重复检查和调查。
(2)对于不属于其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依法移送;受移送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移送机关。
(3)财政部门和监察机关共同立案查处的财政违法违纪案件,应当由两个单位组成联合调查组,按照各自的职权开展调查。
4.财政执法主体的法律责任
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开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财政执法程序
1.财政执法程序的概念
财政执法程序,是指财政执法主体进行调查、检查和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处分和处罚过程中,依法应当遵循的步骤、方式、方法等行为规范。
2.财政检查程序
(1)财政检查准备程序。包括:①制订财政检查计划和方案。②依照权限和回避等规定组成检查组。③按照规定的时限、程序和方式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
(2)财政检查实施程序。包括:①按照规定的方法实施财政检查。比如,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检查人出示证件。②财政检查报告。检查组应于检查结束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书面财政检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③财政检查复核。
(3)财政处理处罚程序。
①检查组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②财政部门作出不同处理。
③复核和补充调查。
④决定之前的告知、陈述与听证。
⑤制作和送达处理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⑥公告及立卷归档。
(4)财政检查救济程序。
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处罚不服的,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