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中级会计经济法重点指导: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012-11-15 15:23:29 来源:互联网 字体放大:  

【编者按】精品学习网考试频道小编为大家收集并整理了“2012中级会计经济法重点指导: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该办法规定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

1.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参加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

(1)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1年,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且已经结清税款;

(2)汇算清缴期内已办理注销;

(3)其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不参加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

2.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更多内容进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