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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量定额计征
适用定额税率的消费品,其应纳税额应从量定额计征,此时的计税依据是销售数量。
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销售数量,是指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具体为: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例题·计算题】某石油化工厂2009年1月,销售无铅汽油25吨,柴油18吨,提供给本厂基建工程车辆、设备使用柴油5吨,。计算该厂当月应纳消费税税额。(已知汽油1吨=1388升,柴油1吨=1176升;无铅汽油的税率为定额税率1.0元/升;柴油的税率为定额税率0.8元/升)
「正确答案」
(1)销售无铅汽油应纳消费税税额=25×1388×1.0=34700(元)
(2)销售柴油应纳消费税税额=(18+5)×1176×0.8=21638.4(元)
(3)该厂当月应纳消费税税额=34700+21638.4=56338.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