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中级会计经济法重点指导:复合计征

2012-11-15 16:46:36 来源:互联网 字体放大:  

【编者按】精品学习网考试频道小编为大家收集并整理了“2012中级会计经济法重点指导:复合计征”,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复合计征

既规定了比例税率,又规定了定额税率的卷烟、白酒,其应纳税额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相结合的复合计征办法。

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目前只有卷烟、白酒实行复合计征的方法,其计税依据分别是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和实际销售(或海关核定、委托方收回、移送使用)数量。

【例题·计算题】某首饰商城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6月发生以下业务:

(1)零售金银首饰与镀金首饰组成的套装礼盒,取得收入146.25万元,其中金银首饰收入100万元,镀金首饰收入46.25万元;

(2)采取“以旧换新”方式向消费者销售金项链4680条,新项链每条零售价0.5万元,旧项链每条作价0.45万元,每条项链取得差价款0.05万元;

(3)为个人定制加工金银首饰,商城提供原料含税金额152.1万元,取得个人支付的含税加工费收入25.74万元(商城无同类首饰价格);

(4)用600条银基项链抵偿债务,该批项链账面成本为78万元,零售价140.4万元:

(5)外购金银首饰一批,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2000万元;外购镀金首饰一批,取得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50万元、增值税42.5万元。

(金银首饰零售环节消费税税率5%)

计算该首饰商城当月应缴纳的消费税。

【正确答案】

(1)金银首饰收入应税消费额=146.25÷(1+17%)=125(万元)

(2)以旧换新应税消费额=4680×0.05÷(1+17%)=200(万元)

(3)定制加工金银首饰应税消费额=(152.1+25.74)÷(1+17%)÷(1-5%)=160(万元)

(4)银基项链抵偿债务应税消费额=140.4÷(1+17%)=120(万元)

(5)外购金银首饰一批和外购镀金首饰一批,不得扣除外购时的已纳消费税。

(6)应税销售额=125+200+160+120=605(万元)

(7)应纳消费税税额=605×5%=30.25(万元)

更多内容进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