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中级会计经济法综合讲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2012-11-21 17:07:00 来源:互联网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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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1.设立合营企业的条件

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有损中国主权的;

(2)违反中国法律的;

(3)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4)造成环境污染的;

(5)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2.设立合营企业的审批机关

设立合营企业的审批机关是商务部或者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3.设立合营企业的法律程序

(1)由中外合营者共同向审批机关报送有关文件。

(2)审批机关审批。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由审批机关发给批准证书。

(3)办理工商登记。合营企业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后1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例·判断题】《个人独资企业法》中的投资人,既包括中国公民,也包括外国公民。( )

Y.对

N.错

【正确答案】:N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办理登记的期限问题。申请者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合营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该合营企业的成立日期。

【该题针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知识点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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