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精品学习网为广大参加2013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考生搜集整理了“2013中级会计经济法考点: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希望这篇文章能够为广大考生的复习备战提供有用的知识,具体内容如下:
【考情分析】
考频:★★
2011年多选、2011年判断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1.一般纳税人(从国内)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为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解释1】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
【解释2】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抵扣依据;但一般纳税人取得由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将专用发票上填写的税额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2.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为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解释】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唯一依据。纳税人进口货物报关后,境外供货商向国内进口企业退还或返还的资金,或进口货物向境外实际支付的货款低于进口报关价格的差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3.购进农产品
(1)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凭票抵扣。
(2)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乘以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2011年判断题)
【解释】农产品买价,包括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4.运输费用
(1)从“营改增”试点地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如果一般纳税人从上海等“营改增”试点地区获得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直接凭票经认证后抵扣。(2013年新增)
(2)从非“营改增”试点地区取得运输发票的
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的运输费用,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解释1】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和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解释2】运费严格与货物挂钩:(1)货物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其运费也可以计算抵扣;(2)货物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其运费也不能抵扣;(3)货物的进项税额只能抵扣80%,其运费也只能抵扣80%.
【解释3】(1)自2009年1月1日起,外购固定资产(不包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其运费也可以计算抵扣;(2)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其运费也不能抵扣。
【解释4】(1)不论是在应税原材料购进环节、应税产品销售环节,还是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给他人”的运输费用10万元,并取得运输发票,均可按照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10×7%);(2)在销售产品时,“向买方收取”的运输装卸费 10万元,属于价外收入,卖方销项税额=10÷(1+17%)×17%=1.45(万元)。
5.外购的固定资产
(1)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外购的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不包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2)纳税人外购的固定资产,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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