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精品学习网为广大参加2013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考生搜集整理了“2013中级会计经济法高频考点:委托合同”,希望这篇文章能够为广大考生的复习备战提供有用的知识,具体内容如下:
【考情分析】
考频:★★
2011年多选、2011年判断
委托合同
1.报酬
(1)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2)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2011年判断题)
2.费用
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3.损失赔偿
(1)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2)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4.转委托
(1)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2)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5.随时解除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多选题】甲工厂委托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乙公司不收取报酬。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乙公司有权请求甲工厂偿还为处理委托事务所支付的必要费用,但乙公司无权要求给付该必要费用的利息
B.乙公司经甲工厂同意,转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的,乙公司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C.乙公司因过错给甲工厂造成损失,甲工厂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D.甲工厂、乙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双方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
【答案】BD
【解析】(1)选项A: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必要费用的,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2)选项B: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3)选项C: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要求赔偿损失;(4)选项D: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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