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精品学习网为广大参加2013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考生搜集整理了“2013中级会计经济法高频考点:融资租赁合同”,希望这篇文章能够为广大考生的复习备战提供有用的知识,具体内容如下:
【考情分析】
考频:★★
2006年、2012年判断
融资租赁合同
1.融资租赁关系
(1)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
(2)两个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
2.标的物的维修、质量瑕疵及风险承担等问题原则上与出租人无关。
(1)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而非出租人)承担租赁物的维修义务。(2012年判断题)
(2)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违约责任(承租人仍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涉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3)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
(4)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对第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2006年判断题)
3.租赁物的权属
(1)在租赁期间,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承租人的破产财产。
(2)租赁期间届满,出租人和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多选题】甲公司欲购乙公司生产的塔吊,因缺乏资金,遂由丙公司提供融资租赁。由于塔吊存在质量问题,吊装的物品坠落并砸伤行人丁,甲公司被迫停产修理。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正确的有()。
A.甲公司无权请求丙公司赔偿修理塔吊的费用
B.甲公司不得以塔吊存在质量问题并发生事故为由,延付或拒付租金
C.丙公司应当对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D.丁可以请求丙公司赔偿损失
【答案】AB
【解析】(1)选项A:融资租赁期间,维修义务由承租人承担;(2)选项BC:租赁物不符合租赁合同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3)选项D: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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