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精品学习网为广大参加2013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考生搜集整理了“2013中级会计经济法高频考点:借款合同”,希望这篇文章能够为广大考生的复习备战提供有用的知识,具体内容如下:
【考情分析】
考频:★
2009年多选
借款合同
1.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1)停止发放借款;(2)提前收回借款;(3)解除合同。(2009年多选题)
2.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3.利息的支付方式
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
(1)借款期限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2)借款期限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相关链接】在租赁合同中,租金的支付期限未约定时,界定原则与借款合同相同。
4.借款利息的计算期间
(1)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借款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2)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5.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多选题】自然人甲与自然人乙书面约定甲向乙借款5万元,双方未约定利息,也未约定还款期限。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借款合同自乙向甲提供借款时生效
B.甲可以随时返还
C.乙可以要求甲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D.经乙催告,甲仍不还款,乙有权主张逾期利息
【答案】ABD
【解析】(1)选项A: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2)选项 B: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3)选项C: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4)选项D: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了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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