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级会计经济法高频考点:违约责任

2013-09-12 14:19:54 字体放大:  

摘要:精品学习网为广大参加2013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考生搜集整理了“2013中级会计经济法高频考点:违约责任”,希望这篇文章能够为广大考生的复习备战提供有用的知识,具体内容如下:

【考情分析】

考频:★

2011年多选

违约责任

(一)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

1.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合同既是为了实现合同目的,又是一种违约责任。

2.采取补救措施

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受损害方可以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适当履行(如采取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措施),也可以选择解除合同、中止履行合同、通过提存履行债务、行使担保债权等补救措施。

3.赔偿损失

(1)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3)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4.支付违约金

(1)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解释】当事人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解释】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3)当事人就延迟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5.定金

在同一合同中,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二者不能并用。

【解释】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2013年新增)

(二)免责事由

1.法定事由

(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相关链接】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2.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当出现一定的事由或者条件时,可以免除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相关链接】根据《合同法》第53条的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3.法律的特别规定

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经过精品学习网的细心搜集和整理,关于“2013中级会计经济法高频考点:违约责任”的内容已经完整呈现给大家,小编祝愿各位考生经过学习能够取得优异的成绩。

相关推荐:

2013中级会计经济法高频考点:税前扣除项目

2013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关于要约的构成要件

2013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汇票记载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