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级会计经济法高频考点:合同解除

2013-09-12 14:26:59 字体放大:  

摘要:精品学习网为广大参加2013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考生搜集整理了“2013中级会计经济法高频考点:合同解除”,希望这篇文章能够为广大考生的复习备战提供有用的知识,具体内容如下:

【考情分析】

考频:★★★

2005年、2008年综合,2008年多选,2010年判断,2011年单选

合同解除

1.约定解除(双方)

(1)事先约定解除权:双方事先约定了合同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一旦该条件成就,解除权人就可以通过行使解除权而终止合同。

(2)事后协商一致

2.法定解除(单方)(2011年单选题)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相关链接1】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相关链接2】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相关链接3】因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

【多选题】甲与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将其收藏的一幅名画以20万元卖给乙。其后,甲将其对乙的20万元债权转让给丙并通知了乙。甲将名画依约交付给乙前,该画因不可抗力灭失。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判断中,不正确的有()。(2008年)

A.乙对甲主张解除合同,并拒绝丙的给付请求

B.乙对甲主张解除合同,但不得拒绝丙的给付请求

C.乙不得对甲主张解除合同,但可以拒绝丙的给付请求

D.乙不得对甲主张解除合同,但不得拒绝丙的给付请求

【答案】BCD

【解析】(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乙可以解除合同;(2)债权人甲转让权利的,债务人乙对让与人甲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丙主张。因此,乙有权拒绝丙的给付请求。

3.随时解除(2011年多选题)

(1)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但定作人因此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在货运合同中,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所受的损失。

(3)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4)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4.情势变更制度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5.合同解除的效力(P288)

(1)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2)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3)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2010年判断题)

【相关链接】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经过精品学习网的细心搜集和整理,关于“2013中级会计经济法高频考点:合同解除”的内容已经完整呈现给大家,小编祝愿各位考生经过学习能够取得优异的成绩。

相关推荐:

2013中级会计经济法高频考点:税前扣除项目

2013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关于要约的构成要件

2013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汇票记载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