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级会计经济法高频考点:动产质押

2013-09-12 14:32:54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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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情分析】

考频:★

2009年单选

动产质押

1.交付生效

(1)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2)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并未发生移交),质权不生效。

(3)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

(5)在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交付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

【相关链接】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

2.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质押财产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3.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所收取的孳息应当首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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