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级会计经济法考点: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

2013-09-12 14:58:35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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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情分析】

考频:★★

2009年、2011年单选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

1.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2011年单选题)(P129)

(1)注册资本为210万美元以下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7倍;

(2)注册资本在210-500万美元之间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

(3)注册资本在500-1200万美元之间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

(4)注册资本在12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

【解释】注册资本为5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1250万美元。

【多选题】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符合规定的有()。

A.注册资本150万美元,投资总额200万美元

B.注册资本300万美元,投资总额620万美元

C.注册资本700万美元,投资总额1500万美元

D.注册资本1500万美元,投资总额3900万美元

【答案】ACD

【解析】(1)选项A:注册资本为210万美元以下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7 倍;(2)选项B:注册资本在210-500万美元之间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3)选项C:注册资本在500-1200万美元之间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4)选项D:注册资本在12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

2.出资期限(2009年单选题)(P129-P130)

(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或者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2)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有限责任公司和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在公司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时缴付不低于20%的新增注册资本,其余部分的出资时间应符合《公司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3)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运营该资产的:

①对与该资产对价等额部分的出资,投资者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价款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价款,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②其余部分的出资,合同、章程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投资者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同、章程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者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其余部分的出资期限不得超过2年。

(4)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注册资本25%的:

①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②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出资的,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解释】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该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依照审批、登记程序进行审批、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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