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精品学习网为广大参加2013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考生搜集整理了“2013中级会计经济法考点: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希望这篇文章能够为广大考生的复习备战提供有用的知识,具体内容如下:
【考情分析】
考频:★★★
2007年、2011年单选,2012年多选
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合伙人(2011年单选题、2012年多选题)
①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释】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2人以上,法律并未规定最高限额。
②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和1个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③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2)企业名称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3)出资
①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2012年多选题)
②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多选题】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出资形式的表述中,正确的是()。(2012年)
A.普通合伙人可以以知识产权出资
B.有限合伙人可以以实物出资
C.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土地使用权出资
D.有限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
【答案】ABC
【解析】(1)选项ABC:合伙人(不论是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均可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2)选项D:只有“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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