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经济法考点:合并、分立、增资与减资

2013-09-12 15:33:02 字体放大:  

摘要:精品学习网为广大参加2013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考生搜集整理了“2013经济法考点:合并、分立、增资与减资”,希望这篇文章能够为广大考生的复习备战提供有用的知识,具体内容如下:

【考情分析】

考频:★★

2007年判断、2012年单选

合并、分立、增资与减资

1.合并

(1)公司合并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2)合并决议

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对公司合并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②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作出决议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相关链接】对于股东(大)会通过的合并、分立决议,表决时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3)通知债权人

①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解释1】参与合并的公司(无论其是否消灭)均应当履行通知、公告义务。

【解释2】无论债权人的债权是否到期,均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相关链接】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工商变更登记。

(4)债权债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继续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立的公司承继。

【相关链接】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因其债权债务由合并、分立后继续存续的公司承继,不需要进行清算。

2.分立

(1)公司分立分为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

①派生分立,是指公司以其部分资产和业务另设一个新的公司,原公司存续。

②新设分立,是指公司以其全部资产设立两个以上的新公司,原公司解散。

(2)分立决议

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对公司分立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②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对公司分立作出决议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相关链接】对于股东(大)会通过的合并、分立决议,表决时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3)通知债权人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解释】公司分立程序中虽然也设置了通知、公告债权人的程序,但并没有赋予债权人“请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权利。

(4)债权债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释】在分立前与“债权人”的约定有效,但公司内部的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

【相关链接】因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因新设分立而解散的原公司),因其债务由分立后继续存续的公司承继,不需要进行清算。

3.增加注册资本

(1)决议方式

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②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作出决议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解释】对于股东(大)会通过的增加注册资本决议,表决时投反对票的股东“无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2)缴付出资

①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20%/2年)。

②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公司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3)工商变更登记

【解释】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没有“通知债权人以及债权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问题。

4.减少注册资本(2012年单选题)

(1)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2)决议方式

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对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②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对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解释】对于股东(大)会通过的减少注册资本决议,表决时投反对票的股东“无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3)通知债权人

①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解释】考生应正确区分减资和抽逃出资的区别:(1)经法定程序,可以依法减资;(2)抽逃出资是违法行为。

【相关链接】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工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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