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级经济法第四章考点:商业银行贷款业务规则

2013-10-11 15:28:39 字体放大:  

精品学习网为广大参加2013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考生搜集整理了“2013中级经济法第四章考点:商业银行贷款业务规则”,希望这篇文章能够为广大考生的复习备战提供有用的知识,具体内容如下:

商业银行贷款业务规则

(一)贷款的概念及其种类

贷款是指金融机构依法把货币资金按约定的利率贷放给客户,并约定期限由客户偿还本息的一种信用活动。贷款是商业银行的传统核心业务,它反映的是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1.按照贷款人是否承担风险划分,贷款可分为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

2.按照期限划分,可将贷款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1)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

(2)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3)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贷款。

3.按照有无担保及担保方式划分,贷款可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4.贷款按其资产质量即风险程度划分可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

5.根据贷款资金用途的不同,可将贷款分为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

6.根据参与贷款的银行数量,可将贷款分为单独贷款和银团贷款。

(二)贷款人的资格、权利义务及其限制


资格

贷款人是指经批准设立的具有经营贷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

权利

        (1)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有关的资料。
(2)根据借款人的条件,有权决定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等。
(3)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在合同中对与贷款相关的重要内容作出承诺。
(4)依合同约定从借款人账户上划收贷款本金和利息。
(5)借款人未能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借款。
(6)有权对借款人的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在贷款将受或已受损失时,贷款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采取使贷款免受损失的措施。
(8)贷款人有权拒绝借款合同约定以外的附加条件。

续表


限制

        (1)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
(2)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但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3)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但可以发放担保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应与非关系人的条件相同。此处“关系人”是指: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人员及其近亲属;上述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续表

  限制

        (4)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对其发放贷款:①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借款人资质和条件的;②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的;③建设项目贷款按国家规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的;④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贷款按照国家规定应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而未取得许可的;⑤借款人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股权转让、股份制改造过程中,未清偿或落实贷款人原有贷款债务的;⑥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未经借款授权的;⑦国家明确规定不得贷款的。
(5)自营贷款除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利息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委托贷款除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手续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6)不得给委托人垫付资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7)贷款人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相关考点】根据《合同法》规定,借款合同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

【例题·单选题】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以下关于对贷款人限制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B.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5%

C.不得给委托人垫付资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D.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贷款人的限制。《商业银行法》规定,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

(三)借款人的资格、权利义务及其限制

1.借款人的资格。

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符合规定的境外的自然人。

2.借款人的权利。

借款人的权利包括:(1)有权自主选择向主办银行或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申请贷款并以条件取得贷款;(2)有权按合同约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贷款;(3) 有权拒绝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条件;(4)在征得贷款人同意后,有权向第三人转让债务;(5)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反映、举报有关情况。

3.借款人的义务。

借款人的义务包括:(1)依法向贷款人及时提供贷款人要求的有关材料,不得隐瞒,不得提供虚假材料;(2)依法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予以配合;(3)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4)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清偿贷款本息,未按约定期限归还贷款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5)将贷款(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贷款人的同意;(6)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时,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并采取保全措施。

4.对借款人的限制。

(1)不得在一个贷款人同一辖区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取得贷款;(2)不得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3)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同时,流动资金贷款不得违规挪用;(4)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5)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6)除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以外,不得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7)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8)不得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使用外币贷款;(9)不得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

(四)贷款发放程序规则

1.贷款的申请与审批。

2.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进行评估。

3.贷款调查。

4.风险评价与贷款审批。

5.签订借款合同。

6.贷款发放。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7.贷后检查。

8.贷款归还。贷款人在短期贷款到期1个星期之前、中长期贷款到期1个月之前,应当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借款人应及时筹备资金,按时还本付息。

(五)贷款期限规则

1.贷款期限的设定。

自营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超过10年的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票据贴现最长不超过6个月,贴现期限为从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

2.贷款展期。

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

(六)贷款利率规则

1.贷款利率的确定。贷款人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每笔贷款利率,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2.贷款利息的计收。人民币各项贷款(不含个人住房贷款)的计息和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人民币中、长期贷款利率由借贷双方按市场原则确定,可在合同期间按月、按季、按年调整,也可采用固定利率的方式确定;5年期以上档次贷款利率,由贷款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利率自主确定。

3.贷款的贴息。根据国家政策,为了促进某些产业和地区经济的发展,有关部门可以对贷款补贴利息。对有关部门贴息的贷款,承办银行应自主审査发放,并根据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4.贷款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除国务院决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贷款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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