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学习网为广大参加2013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考生搜集整理了“2013中级经济法第四章考点:证券法律制度概述”,希望这篇文章能够为广大考生的复习备战提供有用的知识,具体内容如下:
证券法律制度概述
(一)证券的概念与分类
1.证券的概念
证券是以证明或设定权利为目的所作成的一种书面凭证。
2.证券的分类
股票 |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我国证券市场上流通的股票有人民币普通股(A股)和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另外,中国境内注册的公司还可以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包括H股(香港上市)、N股(纽约上市)、S股(新加坡上市)等。 |
债券 |
债券是政府、金融机构、公司企业等单位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债券按发行主体不同可分为企业、公司债券(含可转换公司债券)、金融债券和政府债券。 |
证券投资基金份额 |
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是基金投资人持有基金单位的权利凭证。 |
认股权证 |
认股权证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持证人的无限期或在一定期限内,以确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普通股份的权利凭证。 |
期货 |
期货是一种跨越时间的交易方式。买卖双方通过签订标准化合约,同意按指定的时间、价格与其他交易条件,交收指定数量的现货。 |
(二)证券市场
1.证券市场的概念和分类
证券市场是指证券发行与交易的场所。它由金融工具、交易场所以及市场参与主体等要素构成。证券市场依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
(1)发行市场和流通市场。发行市场又称一级市场或初级市场;流通市场又称二级市场或次级市场。投资者在一级市场取得的证券可以在二级市场进行交易。
(2)场内交易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
(3)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基金市场和衍生证券市场。
此外,还可以将证券市场分为主板市场、中小板市场、创业板市场、二板市场等,我国股票发行和交易的主板市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也可以将证券市场分为国内证券市场和国外证券市场。
2.证券市场的主体
证券市场的主体是指参与证券市场的各类法律主体,包括证券发行人、投资者、中介机构、交易场所以及自律性组织和监管机构等。
(三)证券活动和证券管理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3.守法原则
4.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
5.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原则
6.监督管理与自律管理相结合原则
(四)证券法
广义的证券法是指一切与证券有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证券法专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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