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学习网为广大参加2013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考生搜集整理了“2013中级经济法第四章考点:见票付款”,希望这篇文章能够为广大考生的复习备战提供有用的知识,具体内容如下:
见票付款
1.根据《票据法》的规定,银行本票是见票付款的票据,收款人或持票人在取得银行本票后,随时可以向出票人请求付款。
2.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持票人在规定的期限提示本票的,出票人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如果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或单位证明,可持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3.如果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本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由于本票的出票人是票据上的主债务人,对持票人负有绝对付款责任,除票据时效届满而使票据权利消灭或者要式欠缺而使票据无效外,并不因持票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行使付款请求权而使其责任得以解除。因此,持票人仍对出票人享有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只是丧失对背书人及其保证人的追索权。
【例题·单选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如果本票的持票人未在法定付款提示期限内提示见票的,则丧失对特定票据债务人以外的其他债务人的追索权。该特定票据债务人是()。(2008年考题)
A.出票人
B.保证人
C.背书人
D.被背书人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本票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本票的持票人未在规定期间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之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经过精品学习网的细心搜集和整理,关于“2013中级经济法第四章考点:见票付款”的内容已经完整呈现给大家,小编祝愿各位考生经过学习能够取得优异的成绩。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