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级经济法第四章考点:支票的付款

2013-10-11 16:02:58 字体放大:  

精品学习网为广大参加2013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考生搜集整理了“2013中级经济法第四章考点:支票的付款”,希望这篇文章能够为广大考生的复习备战提供有用的知识,具体内容如下:

支票的付款

支票属见票即付的票据,因此,《票据法》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1.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持票人在请求付款时,必须为付款提示。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并不丧失对出票人的追索权,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支付票款的责任。

2.付款

持票人在提示期间内向付款人提示票据,付款人在对支票进行审查之后,如未发现有不符规定之处,即应向持票人付款。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

3.付款责任的解除

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但是,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经过精品学习网的细心搜集和整理,关于“2013中级经济法第四章考点:支票的付款”的内容已经完整呈现给大家,小编祝愿各位考生经过学习能够取得优异的成绩。

相关推荐:

2013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高频考点:清算

2013经济法考点: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2013中级会计经济法考点:合伙人的出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