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11年初/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将于5月14日举行,现在考生们正处于复习的冲刺阶段,在这个阶段,考生不应大量做题,但是做几份高质量的预测题还是可行的。本文便是财考网为考生推出的“2011年财考中级经济法考前预测试题及答案(1)”,特点是试题后面含有答案和解析,让考生做题做得心中有数,下面我们一起来看试题:
参考答案
四、简答题
1. 答案:
解析:270万元。根据规定,加计扣除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在实际发生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税法规定为50%),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该企业当年开发新产品研发费用实际支出为180万元,就可按270万元(180+180×50%)数额在税前进行扣除。
2. 答案:
解析:(1)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在本题中,乙公司在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收购价款的比例低于60%,而且总期限超过了1年。
(2)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安排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注册资本在12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在本题中,丙公司投资总额为3300万美元,未超过注册资本1200万美元的3倍。
(3)丙公司的收益分配方式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只能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收益,外国投资者不能提前回收投资。
3. 答案:
解析:(1)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在本题中,B公司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因此,买卖合同有效。
(2)①丙的质押行为无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本题中,普通合伙人丙的质押行为未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因此,质押行为无效。
②丁的质押行为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题中,由于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事项进行约定,因此,有限合伙人丁的质押行为有效。
(3)甲、乙、丙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不合法。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在本题中,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丁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丁当然退伙。A企业中仅剩下普通合伙人,A企业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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