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学习网为广大考生整理了:2012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二章模拟题,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我国某化工厂欲引进国外先进化工技术,经与某国一家化工公司协商,达成协议。该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总额1100万美元,其中注册资本450万美元;中方以货币、厂房、设备出资,出资额为350万美元;外方以化工生产的专利技术作价50万美元出资,另外又向中方所在地的中国银行贷款50万美元出资,该贷款由合营企业提供担保。在合营期限内协议双方认为必要时,可经双方同意减少企业注册资本。该协议双方同意选择适用外方所在国的法律。
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指出该协议存在哪些问题?并说明理由。
[解析]:
(1)外方出资比例不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外方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而协议中,外方出资100万美元,与注册资本450万美元之比不到25%。
(2)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不正确。按照规定,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3)不能以合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作为外方出资。我国法律规定,合营企业任何一方不得以合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作为自己的出资,也不得以合营企业的财产和权益为合营各方的出资提供担保。
(4)协议约定减少注册资本是错误的。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限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但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注册资本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5)协议选择适用外国法律是错误的。根据规定,合营企业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其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不能适用外国的法律。
57.2005年1月,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甲公司)就一商品楼开发项目与乙建筑公司(下称乙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该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作为总承包商承建该商品楼开发项目,甲公司按工程进度付款;建筑工期为2年。2005年7月,甲公司与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丙银行借款5000万元,借款期限1年;同时约定将在建的商品楼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甲公司与丙银行共同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由于甲公司资金不足,不能按期向乙公司支付工程款项,该建筑工程自2005年6月起停工。甲公司欠付乙公司材料款800万元、人工费400万元,甲公司依合同应承担违约金200万元。乙公司多次催要未果。乙公司为追索欠款和违约金,于2006年8月诉至法院,申请保全在建商品楼,并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要求拍卖受偿。丙银行因甲公司逾期未还借款也于2006年8月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对甲公司在建商品楼主张抵押权。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以在建商品楼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请说明乙公司要求以在建商品楼拍卖所得受偿的法律依据的内容。
(3)在乙公司与丙银行均要求对在建商品楼行使受偿权利的情况下,谁的受偿权利更为优先?并说明理由。
(4)乙公司追索的材料款、人工费、违约金中,哪些属于享有优先权的范围?
[解析]:
(1)甲公司以在建商品楼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有效。理由:根据《担保法解释》规定,以依法获得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有效。
(2)根据合同法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0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3)乙公司享有的受偿权利优先。根据规定,建设工程的承包人的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虽然丙银行可以对商品楼行使抵押权,但是乙公司对该商品楼的受偿权优先于丙银行的抵押权。
(4)乙公司追索的材料款、人工费属于享有优先权的范围,而违约金不属于优先权的范围。
以上是:2012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二章模拟题,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