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三章模拟题

2012-08-10 11:49:04 字体放大:  

 

精品学习网为广大考生整理了:2012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三章模拟题,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甲公司为支付乙公司的货款,于2006年6月5日向乙公司开出一张3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乙公司获此汇票后,因向丙公司购买一批木材而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但事后不久,乙公司发现丙公司根本无货可供,完全是一场骗局。于是,便马上通知付款人停止向丙公司支付票款。丙公司获此票据后,并未向付款人请求支付票款,而是将该汇票又背书转让给了丁公司,以支付其所欠之工程款。丁公司获此汇票时,不知道丙公司以欺诈方式从乙公司获得该汇票,乙公司已通知付款人停止付款的情况,即于2006年7月1日向付款人请求付款。付款人在对该汇票进行审查之后即为拒绝付款,理由是:①丙公司以欺诈行为从乙公司获取票据的行为为无效票据行为,乙公司已通知付款人停止付款。②该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为无效票据。随即,付款人便作成退票理由书,交付于丁公司。

根据本例提供的事实,请回答问.

(1)付款人可否以丙公司的欺诈行为为由拒绝向丁公司支付票款?为什么?

(2)甲公司开出的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是否为无效票据?为什么?

(3)丁公司的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时,可以向本案的哪些当事人行使追索权?

[解析]:(1)付款人不能以丙公司的欺诈行为为由拒绝向丁公司支付票款。因为,丁公司属善意持票人,其不知道丙公司从乙公司取得票据的行为无效,无权转让该票据的事实。此外,丁公司获得的票据,不属无对价或不相当对价的情形。因此,依照《票据法》的有关规定,付款人不能以丙公司通过欺诈行为从乙公司获得票据的事由而拒绝向丁公司支付票款。

(2)甲公司开出的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不属无效票据。因为,根据《票据法》的有关规定,付款日期为汇票的相对记载事项,其未记载这一内容,并不导致票据的无效,而是适用票据法的有关规定。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的,即为见票即付。

(3)丁公司的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时,在作成拒绝证明后,即可向本案中的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以及付款人之一或数人或全部行使追索权。

以上是:2012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三章模拟题,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