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试题:股票的形式

2013-01-06 14:44:28 来源:互联网 字体放大:  

【编者按】精品学习网考试频道小编为大家收集并整理了“2013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试题:股票的形式”,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或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名称或姓名,不得另立户名。( )

正确答案:错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股票的形式。根据规定,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记名。

更多内容进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