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学习网为大家编辑整理,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真题难点分析——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
一、职权的分类与职权法定
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可以总称为“调制权”,分为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两大类。
宏观调控权,可以分为宏观调控立法权和宏观调控执法权两类财政调控权可以分为财政收入权和财政支出权,前者包括征税权、发债权等;后者包括预算支出权、转移支付权等
金融调控权可以分为货币发行权、利率调整权等
计划调控权可以包括产业调控权和价格调控权等
市场规制权,可以分为市场规制立法权和市场规制执法权两类一般市场规制权主要包括对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消费者权利行为的规制权,特别是对价格、质量、广告、虚假信息、滥用优势地位,以及其他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等行为的规制权
特殊市场规制权如金融市场规制权、房地产市场规制权、能源市场规制权等
上述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要具体地规定于各类经济法的法律、法规之中,这也是“职权法定”的具体体现。
二、调制权的分配
由于调制权的种类各异,各个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作为负有特定职能的部门,所享有的职权也各不相同。
1.目前,我国在调制立法权方面,实际上实行的是“分享模式”。由于多种原因,在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领域,不仅全国人大享有立法权,而且国务院依法也可以制定行政法规,甚至国务院的某些职能部门都可能在事实上进行相关的立法。例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都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享有调制立法权,这在相关的部门规章甚至相关部委局署的一些“通知”、“批复”中,都有一定的体现。
2.从享有调制权的主体来看,同一主体可能既享有调控权,又享有规制权。如国家发改委要进行价格总水平的调控,从而具有了对价格的宏观调控权;同时,它又有权规范具体的市场价格行为,即对微观的市场价格有市场规制权。又如,商务部既在外贸政策方面有宏观调控权,又在市场流通秩序、反倾销等方面有市场规制权。
以上是,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真题难点分析——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