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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熟悉)
(一)股份报价转让与其他方式的不同之处
股份报价转让与原有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股份转让和证券交易所市场的股票交易的不同:
股份报价转让代办股份转让证交所的股票交易
挂牌公司属性不同中关村科技园区未公开发行股份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份未上市的公司上市公司
转让方式不同委托证券公司报价
(股份报价转让不提供集中撮合成交服务。)集合竞价连续竞价
信息披露标准不同低于上市公司标准参照上市公司标准上市公司标准
结算方式不同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多边净额结算多边净额结算
【补充】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方式指中国结算公司不作为共同交收对手方,并对结算参与人多笔应收应付不做轧差处理,同一笔交易不拆分交收。
【例题·多选题】股份报价转让与现有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股份转让和证券交易所市场股票交易的不同之处在于( )。
A.挂牌公司属性不同 B.转让方式不同
C.信息披露标准不同 D.结算方式不同
【答疑编号:2909050308】『正确答案』ABCD
(二)股份报价转让业务
股份报价转让业务主要体现在股份挂牌、股份转让、主办券商和信息披露等几个方面。
1.股份挂牌。
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非上市公司”)申请股份在代办系统挂牌,须委托一家主办券商作为其推荐主办券商,向中国证券业协会进行推荐。这里的主办券商是指取得中国证券业协会授予的代办系统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
2.股份转让。
(1)一般规定。
挂牌公司股份转让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9:30~11:30,13:00~15:00。
(2)委托。
委托的股份数量以“股”为单位,每笔委托股份数量应为3万股以上。投资者证券账户某一股份余额不足3万股的,只能一次性委托卖出。股份的报价单位为“每股价格”。报价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
(3)申报。
(4)成交。
(5)结算。股份和资金的结算实行分级结算原则。
(6)报价和成交信息的发布。
(7)暂停和恢复转让。
(8)终止挂牌。挂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其股份挂牌: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中国证监会核准其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北京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同意其终止股份挂牌申请;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3.主办券商和信息披露
(1)主办券商。证券公司从事非上市公司股份报价转让业务,应取得中国证券业协会授予的代办系统主办券商业务资格。
(2)信息披露。
股份挂牌前,非上市公司至少应当披露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
股份挂牌后,挂牌公司至少应当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