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证券从业证券交易辅导:结算风险防范和管理措施

2012-06-01 17:49:12 字体放大: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每年举行四次,2012年第二次考试时间为6月16日-17日,为了帮助广大考试备考,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12年证券从业证券交易辅导:结算风险防范和管理措施供大家参考,预祝大家顺利通过此次考试。

结算风险防范和管理措施

证监会于2006年4 月7 日发布、2009年11月20 日修订的《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针对交收风险、法律风险、操作风险、技术风险,明确了有关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形成了一套严密的结算风险管理体系。目前,中国结算公司已经采取措施落实《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我国证券交易所市场的结算风险管理体系。

(一)事前防范措施

对于结算参与人信用风险的事前防范,《办法》规定了以下三种措施:一是要求建立结算参与人制度,设立结算参与人资格门槛;二是建立结算参与人风险评估体系;三是对于持续或重大交收违约的结算参与人,限制其净买入额,或暂停、终止办理其部分、全部结算业务。

目前,中国结算公司已经于2007年2 月发布了《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则》,对上述规定进行了细化。

(二)本金风险的防范

针对本金风险,《办法》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需引入货银对付机制。对资金交收违约,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采取暂不交付相关证券和扣划自营证券的措施。对证券交收违约,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采取暂不向违约方划付相关资金的措施。中国结算公司已经制定了货银对付实施方案,目前正在商议推行中。

(三)价差风险的防范

《办法》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要求高风险参与人提供交收履约担保。另外,当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违约且其当日买入暂不交付的证券不足以弥补违约交收资金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扣划其自营证券,或要求其提供担保;结算参与人在规定期限仍无法偿还资金的,可以通过变卖相关暂不交付的证券、担保品等予以弥补;处置所得不足的,可以向违约结算参与人追索;在规定期限内无法追回的,可用结算互保金弥补。中国结算公司已经于2007年2 月发布了《交收担保品管理办法》,对这一制度进行了细化。另外,在证券市场设立之初即设立的结算互保金(上海市场原称“清算交割准备金”,深圳市场原称“清算保证金”),也可用于弥补结算参与人违约给中国结算公司带来的损失。

(四)流动性风险的防范

在资金流动性风险方面,之前我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未能从结算银行取得透支额度,一旦出现资金交收违约,将面临资金流动性不足的问题。《办法》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动用结算参与人的担保资金、结算互保金和其他资金完成资金交收。另外,《办法》还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授信额度,或将专用清偿证券账户中的证券用于质押申请贷款。目前,除按规定可动用结算互保金及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外,中国结算公司已经从部分结算银行申请取得了授信额度,实践中也曾利用专用清偿证券账户的证券申请质押贷款。

证券流动性风险方面,由于沪、深证券交易所对A 股等多数品种实施前端监控,一般情况下不可能出现证券交收违约,因此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来说,证券流动性风险并不突出。但未来随着做市商制度、证券衍生产品的发展和前端监控可能的放松,这一问题也需要借鉴境外经验,通过建立证券借贷机制、强制补购和延迟交付等措施加以解决。

(五)其他风险的防范

对于操作风险、结算银行风险、法律风险等其他风险,《办法》也作了相应的规定。针对操作风险,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结算数据和技术系统进行备份,制定业务紧急应变程序和操作流程。针对结算银行风险,《办法》要求建立结算银行准入标准和风险评估体系。针对法律风险,规定了证券交易、托管与结算协议中与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有关的必备条款。中国结算公司已经根据这些规定采取了相应措施。

根据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中国结算公司还实际管理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用于垫付或者弥补因违约交收、技术故障、操作失误、不可抗力造成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损失。该基金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收入、收益的20%,以及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基金总额上限为3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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