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客户担保物的监控
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以及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资金,整体作为客户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债务的担保物。
证券公司应当对客户提交的担保物进行整体监控,并计算其维持担保比例。维持担保比例是指客户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当该比例低于130%时,证券公司应当通知客户在约定的期限内追加担保物。该期限不得超过2个交易日。客户追加担保物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50%。维持担保比例超过 300%时,客户可以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但提取后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
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及维持担保比例,并向市场公布。证券公司公布的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保证金比例及维持担保比例,不得超出交易所规定的标准。证券公司应按照不同标的证券的折算率相应地确定其保证金比例。
客户不得将已设定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及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的证券提交为担保物,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借出此类证券。
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动用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的资金:
1.为客户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结算。
2.收取客户应当归还的资金、证券。
3.收取客户应当支付的利息、费用、税款。
4.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与客户的约定处分担保物。
5.收取客户应当支付的违约金。
6.客户提取还本付息、支付税费及违约金后的剩余证券和资金。
7.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司法机关依法对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或者信用资金账户记载的权益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的,证券公司应当处分担保物,实现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并协助司法机关执行。
更多内容:精品学习网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