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证券交易辅导:融资融券交易操作

2012-06-01 18:15:57 字体放大:  

2.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

3.股东人数不少于4 000 人。

4.近3 个月内日均换手率不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20%(试点初期暂不执行),日均涨跌幅的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的平均值的偏离值不超过4 个百分点,且波动幅度不超过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00%以上。日均换手率是指过去3个月内标的证券或基准指数每日换手率的平均值。日均涨跌幅是指过去3个月内标的证券或基准指数每日涨跌幅绝对值的平均值。

波动幅度是指过去3个月内标的证券或基准指数最高价与最低价之差对最高价和最低价的平均值之比。对于基准指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是指上证综合指数,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是指深证综合指数和中小板指数。

5.股票发行公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6.股票交易未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

7.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交易所按照从严到宽、从少到多、逐步扩大的原则,根据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进展情况,从满足上述规定的证券范围内审核、选取并确定试点初期标的证券的名单,并向市场公布。试点初期,上海证券交易所标的证券范围与上证50指数成分股范围相同,包括50只股票。标的证券范围与上证50指数成分股同时调整。深圳证券交易所标的证券范围与深证成指成分股范围相同,包括40 只股票。标的证券范围与深证成指成分股同时调整。

交易所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标的证券的选择标准和名单。证券公司向其客户公布的标的证券名单,不得超出交易所规定的范围。标的证券暂停交易,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仍未确定恢复交易日或恢复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融资融券的期限顺延。证券公司与其客户可以根据双方约定了结相关融资融券交易。

标的股票交易被实施特别处理的,交易所自该股票被实施特别处理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

标的证券进入终止上市程序的,交易所自发行人做出相关公告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

证券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的,在调整实施前未了结的融资融券合同仍然有效。证券公司与其客户可以根据双方约定提前了结相关融资融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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