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证券从业考试证券交易辅导:资产管理业务的管理

2013-09-11 09:36:24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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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守一定的原则,并符合一定的资格条件。取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在内控制度、推广安排、投资风险承担和证券公司资金参与、登记托管与结算、席位、投资组合、流动性要求、信息披露、费用等方面,应遵循一定的业务规范。证券公司开展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与客户签订书面资产管理合同,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做出明确约定。此外,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还包括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运作管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禁止行为等内容。

在资产管理业务的运作管理方面,一般规定有:

(1)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单个客户的资产净值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2)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只能接受货币资金形式的资产。证券公司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

(3)证券公司应当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客户按其所拥有的份额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所占的比例享有利益、承担风险;但是按照以下规定(5)另有约定的除外。

(4)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客户不得转让其所拥有的份额,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证券公司可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证券公司不得收回所投入的资金。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证券公司,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中,对其所投入的资金数额和承担的责任等作出约定。

(6)证券公司可以自行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也可以委托其他证券公司或者商业银行代为推广。客户在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之前,应当已经是证券公司自身或者其他推广机构的客户。

(7)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应当自中国证监会出具无异议意见或者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完成设立工作并开始投资运作。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完成前,客户的参与资金只能存入资产托管机构,不得动用。

(8)证券公司进行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运作,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的,应当集中在固定席位上进行,并向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备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的证券,不得用于回购。

(9)证券公司将其所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按证券面值计算,不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10%。

(10)证券公司将其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本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及与本公司、资产托管机构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应当事先取得客户的同意,事后告知资产托管机构和客户,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单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前述证券的资金,不得超过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3%。

客户资产托管是指资产托管机构根据证券公司、客户的委托,对客户的资产进行保管,办理权益登记、转账过户、资金划拨、监督运营等事务的行为。资产托管机构应当由专门部门负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托管业务,并将托管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与其自有资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资产严格分开。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中证券公司及客户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也必须履行一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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