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证券交易辅导: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

2013-09-11 10:02:05 字体放大:  

摘要:精品学习网为广大参加2013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的考生搜集整理了“2013年证券交易辅导: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希望这篇文章能够为广大考生的复习备战提供有用的知识,具体内容如下:

深圳证券交易所目前开展的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是在原有的开放式基金运作模式的基础上,增加了交易所发售、申购、赎回和交易的渠道。投资者投资上市开放式基金有两个途径。第一,投资者可持证券账户通过证券经营机构在证券交易所认购、申购、赎回和交易上市开放式基金。第二,投资者也可持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认购、申购和赎回上市开放式基金。

(一)发售

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中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证券营业部认购上市开放式基金,也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认购上市开放式基金。

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认购上市开放式基金,应持深圳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他代销机构认购上市开放式基金,应使用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认购的,必须按照份额进行认购,即投资者的认购申报以基金份额为单位。交易所挂牌价格为基金面值。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认购的,必须按照金额进行认购,即投资者的认购申报以元为单位。

在基金募集期内的每个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上市开放式基金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发售。投资者通过交易所的各会员营业网点报盘认购上市开放式基金,所有委托一经确认不得撤销。投资者在同一交易日内可以进行多次认购,每笔认购量必须为1000或其整数倍且最大不能超过99999000份基金单位。基金募集期内,所有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将被冻结。

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认购取得(以及日后交易取得)的上市开放基金份额以投资者的深圳证券账户记载,登记在中国结算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托管在证券营业部。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认购取得(以及日后申购取得)的上市开放基金份额以投资者的开放式基金账户记载,登记在TA系统中,托管在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处。

(二)开放与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即进入封闭期,封闭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封闭期内,基金不受理赎回。基金开放日应为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上市开放式基金完成登记托管手续后,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共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基金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基金的募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2.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3.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4.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开放式基金的上市首日须为基金的开放日。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上市首日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三)申购与赎回

投资者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上市开放式基金采取“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报,赎回以份额申报。场内申购申报单位为1元人民币,赎回申报单位为1份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按申购金额分段设置申购费率,场内赎回为固定赎回费率,不可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率。申购、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约定。

另外,投资者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以投资者的深圳证券账户记载,登记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中,托管在证券营业部;深圳证券账户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证券营业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申报卖出或赎回。如果投资者是通过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将以投资者的开放式基金账户记载,登记在中国结算公司TA系统中,托管在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处;开放式基金账户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申报赎回,但不可卖出。

(四)交易

上市开放式基金在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与封闭式基金基本相同,具体内容有:买入上市开放式基金申报数量应当为100份或其整数倍,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元人民币。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开放式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执行。

投资者可在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各交易所会员单位的营业网点报盘买入和卖出上市开放式基金。

在日常交易中,上市开放式基金与封闭式基金、A股、债券等上市证券合并办理资金清算与交收。

T日买入基金份额自T+1日开始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卖出或赎回。

为方便投资者查询上市开放式基金的份额净值,深圳证券交易所于交易日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上市开放式基金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五)转托管

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业务包含两种类型: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投资者拟将托管在某证券营业部的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转托管到其他证券营业部,可通过系统内转托管办理。

投资者如需将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转托管到TA系统(基金份额由证券营业部转托管到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或将登记在TA系统中的基金份额转托管到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由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转托管到证券营业部),应办理跨系统转托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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