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下面我就给大家点评一下2010年成人高考民法试卷的命题特点以及2011年的备考思路。
从总体上来看,今年考试的命题范围是以《考试大纲》为依据,考点全面、难度适中、紧扣教材、重点突出。那么具体到今年的试题,首先是今年的题型结构与往年相比没有任何变化,还是由选择、判断、简答、论述、案例分析五个部分组成;其次是考核侧重点和命题方向与往年相比也没有任何变化,像民法总论和债权部分依然是今年命题的考试重点,指定教材的七个章节内容这两部分内容加在一起分值就达到了64%;第三是试题内容与教材内容结合的非常紧密,许多试题似曾相识,甚至是直接来源于指定教材的课后练习题。比如说案例分析题的第45题就是教材第95页案例分析题第1题的翻版。可见,以教材为中心的学习方法无疑是最有效的应试技巧。以下就对上述问题做一下具体说明。
一、题型结构
在选择题型中,总论部分占了14分、物权部分占了10分、债权部分占了16分、人身权部分占了4分、继承权部分占了4分、知识产权部分占了4分、民事责任部分占了8分。考题覆盖了教材的全部内容,但是试题却都是民法基础理论的基本知识要点。
在判断题型中,总论部分占了2分、物权部分占了4分、债权部分占了2分、继承权部分占了4分、知识产权部分占了4分、民事责任部分占了2分。考查考生对民法基础理论掌握的准确性和理解程度。
在简答题型中,总论部分占了8分、债权部分占了8分、继承权部分占了8分。考查考生对民法基础理论的整体意识和把握程度。
论述题是债权内容,占了16分,同样考查考生对民法基础理论的整体意识和把握程度。
在案例分析题型中,总论部分占了15分、债权部分占了15分。考查考生的综合分析和运用能力。
题型结构决定了考生的备考思路和方向,在分值数量比较大的选择题和判断题中,由于命题要点均是教材最基础的知识点,所以只要考生认真准备,通读教材,留心关键知识要点,取得高分也是很容易的。
二、考核侧重点
今年的试题主要有以下一些具体特点:①总论部分共计39分,占总量的26%,较比大纲要求的20% 多出6个百分点,说明命题的方向是在加大对总论部分的覆盖考核范围。②物权部分共计14分,占总量的9%,较比大纲要求的14% 略显不足,基本符合备考要求。③债权部分共计57分,占总量的38%,较比大纲要求的26% 多出12个百分点,同样突显债权内容在备考学习上的重要性。④人身权部分共计4分,占总量的0.3%,基本符合大纲要求。⑤知识产权部分共计8分,占总量的0.5%,也是基本符合大纲要求。⑥继承权部分共计16分,占总量的11%,基本符合大纲要求。但是需要大家注意的是,在人身权、知识产权和继承权这三个章节内容当中,继承权无疑是最重要的,也是历年考试命题的重点内容,要求大家注意把握。⑦民事责任部分共计10分,占总量的6%,较比大纲要求的14%偏少。在今年的备考中希望大家特别注意,因为今年考的少不等于明年考的少,从民法的体系结构来看,这部分内容无疑也是很重要的,所以要在复习当中重点把握。
三、命题方向
实际上,历年试题的特点都是注重考查考生对民法基础理论的基本概念和原理的熟练掌握和理解程度。在今年的整个试卷中,从选择、判断、简答、论述到案例分析,没有一道是是而非、模凌两可的问题,考查的就是你对教材内容掌握的准确性、扎实性和理解程度。比如判断第31题“无效民事行为是指不产生任何法律后果的行为”,这道题怎么答?那么这里就要看你对无效民事行为概念的理解和掌握程度。无效的民事行为也是一种民事行为,只是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它也能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只是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而已,所以这道题是不正确的。再比如判断第35题“受遗赠人先于遗赠人死亡的,由受遗赠人的继承人接受遗赠”,这道题怎么答?这就要求你要对遗赠的概念和特征要有一个准确的把握。遗赠作为单方法律行为,是在遗嘱人死亡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如果受遗赠人先于遗赠人死亡,那么这就说明遗赠人所立遗嘱还未生效而且永远也不会生效,当然也就不存在继承的问题。所以这道题也不正确。可见,考生在备考过程中,僵化的死记硬背概念而不是理解性的进行记忆也是考不出好成绩来的。
四、典型例题解析
下面我仅就今年试题当中考生容易出现的错误,举例说明一下。
①看一下选择第6题,题面的内容是:某化工厂厂长张某因违纪被免职。张某在任职期间代表企业所签订的合同如何处理?(A)。以下有四个选项:A、应继续履行;B、自动解除;C、应中止履行;D、经新厂长同意方可履行。这道题怎么选?
【解析】通过对题面的分析,我们发现,实际上这道题涉及这样两个问题:一是合同效力;二是合同履行。张某在任职期间代表企业所签订的合同是否生效呢?回答是显然有效。这是这道题的第一个价值判断。第二个价值判断就是生效的合同是否应当履行呢?那么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答案是当然应当履行,否则就要要承担违约责任。明确了上述两个问题后,选项B自动解除、选项C中止履行和选项D经同意方可履行就可以直接排除,只有选项A符合本题意要求,故选A。但是要求大家注意的是,在回答这道题时,题干前面的内容“某化工厂厂长张某因违纪被免职”其实是迷惑题意的烟幕弹,这道题只有题干后面的那一句话才是题意。所以在考试过程中,认真审题也是很重要的。
②再看一下选择第15题,题面的内容是:甲将组装彩电谎称原装出售,并与乙签订了买卖合同。依据我国合同法,甲乙之间的合同属于以下哪一种情形?(A)。一共有四个选项:A、可撤销合同;B、无效合同;C、无权处分合同;D、效力待定合同。这道题怎么回答?
【解析】实际上,通过对题面的内容分析,我们就可以直接把C和D这两个选项立即排除,因为用组装彩电谎称原装彩电的行为是民事欺诈行为,这与无权处分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内容并无关系,所以可以排除。这道题的解题关键是在于考生对因欺诈而生的无效行为还是可撤销行为的理解程度?我们知道,无效行为和可撤销行为区分的关键是要看行为人采用欺诈的手段最后损害了谁的利益。如果说是损害了国家利益的,那么就属于无效行为;如果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的,那么这种行为就属于可撤销行为。所以,这道题选择A可撤销合同是正确的,因为甲的行为并没有损害到国家利益。
③再看一下选择第23题,题面的内容是:甲立有遗嘱,死后遗产由独子乙来继承。某日,甲乙一同遭遇车祸,乙当场死亡,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乙的儿子丙继承甲的遗产所适用的继承方式是以下的哪一种(C)。共有四个选项:A. 遗赠 ;B. 转继承;C. 代位继承; D. 遗嘱继承。这道题怎么分析?
【解析】根据题面的内容,选项A遗赠和选项D遗嘱继承显然与题意内容无关,可以直接排除。解题的关键是要看你对转继承和代位继承的理解和掌握程度。转继承和代位继承都不是由继承人本人承受被继承人的遗产,所以判断到底是适用哪一种继承方式,首先是要看继承人的死亡时间和先后顺序。在代位继承中,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在转继承中,第一次继承中的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所以,这道题的答案是C,属于代位继承。
④看一下选择第28题,题面的内容是:关于民事责任的特征,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哪一个(D)?一共有四个选项:A. 民事责任不具有强制性;B. 民事责任原则上具有惩罚性;C. 民事责任的承担均以过错为前提;D. 民事责任并非皆为财产性责任。这道题怎么选?
【解析】先来看选项A“民事责任不具有强制性”对不对?这个直言判断显然不对,因为民事责任是违反民事法律规范的法律责任,就是说民事违法也是违法行为,要受到法律追究,而法律的强制性特征是显而易见的,所以选项A可以排除。选项B“民事责任原则上具有惩罚性”也不对,因为这就混淆了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区别,所以选项B也可以排除;选项C“民事责任的承担均以过错为前提”更不对,因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有许多种,比如像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推定过错原则等,所以选项C也可以排除;最后只有选项D“民事责任并非皆为财产性责任”是正确的,因为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但是也还有部分非财产性的责任,比如像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等,所以选项D是唯一正确的。
⑤再来看一下案例分析第45题,题面的内容是:陈某为购买拖拉机而筹款,将自家一头耕牛卖给钱某,双方协议卖价为5000元。钱某当即付款2000元,并与陈某约定次日再付3000元,待余款付清后再将耕牛牵走。不料,当晚牛遭雷击而死。钱某知道情况后,要求陈某返还2000元。陈某认为,牛已归钱某,且牛的死亡不是自己过错造成的,故拒绝返还2000元。钱某遂将陈某诉至法院。问:⑴ 本案中耕牛的所有权是否己经转移?为什么?
⑵ 耕牛被雷击死的风险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⑶ 本案应如何处理?
【解析】(1)所有权没有转移。理由是:财产所有权从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耕牛所有权的移转并未约定,且陈某并未将牛交付钱某,所以耕牛的所有权仍归陈某。
(2)风险应由陈某承担。理由是: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耕牛所有权的移转并未约定,且陈某并未将牛交付钱某,所以耕牛被雷击死的风险应由陈某自己承担。
(3)判令解除合同、陈某应将2000元返还钱某。
五、2011年的备考思路
针对民法这门课程,我的建议是:一是在学习过程中要注重对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的学习和理解,切勿混淆;二是在学习过程中要突出重点,提纲挈领,争取做到融会贯通;三是要调整好心态,认真备考,并有针对性的参加安通培训,为自己今后的人生点亮更加智慧的明灯。
最后,祝大家学业有成,金榜题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