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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遗嘱的形式、内容和遗嘱见证人的资格
1.遗嘱的形式
遗嘱形式就是遗嘱人处分自己财产时表述自己意志的方式。遗嘱可以采用以下形式:
①公证遗嘱,即遗嘱人经过公证机关办理的遗嘱。
②自书遗嘱,即立遗嘱人自己亲笔书写的遗嘱。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③代书遗嘱,即委托他人代笔书写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④录音遗嘱。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⑤口头遗嘱是由立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由见证人作出口头证明的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2.遗嘱的内容
遗嘱的内容,是指遗嘱中有关遗产处分的内容。
(1)指定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被指定继承遗产的法定继承人称为遗嘱继承人,遗嘱继承人不受法定继承人顺序的限制。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遗嘱指定遗产由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的,继承人称为受遗赠人。
(2)确定遗产的分配
遗嘱继承中的遗产分配,是遗嘱人在遗嘱中决定各继承人取得遗产的数额。遗产的分配,不仅可以决定各继承人取得遗产的数量,而且可以指定某个继承人可以取得某项遗产。各继承人取得遗产的数量可以相等,也可以不相等。
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决定将遗产分配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包括国家、集体、个人。
(3)对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附加义务
遗嘱可以为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附加义务。例如,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某项遗产的用途、使用目的;对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出要求等。
但是,所附加的义务必须是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能够履行或有条件履行的,不得侵犯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合法权益。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4)指定遗嘱执行人
遗嘱人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执行人可以由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担任,也可以由其他公民担任。
(5)遗嘱人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3.遗嘱见证人
遗嘱见证人是对遗嘱人设立遗嘱当场予以作证的人。
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都必须有2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的,包括以下人员: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不满六周岁的儿童、精神病患者,可以认定其为无行能力人。已满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认定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