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高考通关宝典 2011年专升本民法概要复习重点(5)

2011-01-11 18:19:14 字体放大:  

编者按:精品学习网成考频道为参加2011年成人高考的考生准备了“2011年成人高考通关宝典”专题,包括成人高考复习资料,成人高考历年真题,成人高考模拟真题,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请看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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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权法的一般原理: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物权应是指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具有排他性的财产权。其特征是:

(1 )物权是以直接就物享受利益为内容的财产权

(2 )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财产权

(3 )物权是直接支配特定物的财产权

(4 )物权为排他性的财产权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 )物权法定原则。

(2 )一物一权原则。

(3 )物权行为独立原则。

(4 )公示公信原则。

(三)物权的变动

1.物权变动的概念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物权的设立,又叫物权的发生,是指民事主体依法设立新的物权。为自己设立物权的,通常称作物权的取得;为他人设立物权的,通常称为物权的设定。物权取得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之分。物权的变更,是指物权的客体、内容的部分改变。

物权的终止,又称物权的消灭,对权利人来说即丧失了某一物权。它可分为绝对的消灭和相对的消灭。

2.物权行为

物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以物权的设立、变更、终止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物权行为是物权变动的主要原因。

3.物权的取得与丧失

能够引起物权取得的法律事实主要有:

(1 )法律行为。这是物权取得的最常见的法律事实。

(2 )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取得物权。

能够引起物权丧失的法律事实主要有:

(1 )法律行为,如抛弃、合同行为等。

(2 )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如标的物灭失等。

4.物权的公示

物权的公示,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特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公开向社会公众显示。

我国《民法通则》和其他法律、法规亦以交付、登记为物权公示方法。

二、所有权的权能

1.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除具有物权的共性外,还具有区别于其他物权的特殊性;

(1 )所有权是自物权

(2 )所有权是完全物权

(3 )所有权具有弹性力和回归力

(4 )所有权是其他财产权产生的基础

2.所有权的权能

权能意味着行使权利的各种可能性。所有权的权能是指所有权的内容或职能,是所有人为实现其所有权对其所有物可以实施的行为。

(1 )占有。占有是指民事主体对财产实际上的占领和控制。占有是所有权最基本的一项权能,它总是表现为一种持续的客观的静止状态。在一般情况下,所有人是物的事实占有人,同时,占有可以同所有人分离而属于非所有人。

占有有自主占有与他人占有、合法占有与非法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之分。

(2 )使用。使用是指直接依照财产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所有人对于自己的财产当然有使用权。同时,所有人也可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将使用权转移给非所有人行使。

(3 )收益。收益是指财产上获得经济利益。

(4 )处分。处分是指依法对物进行处置,从而决定物在法律上的命运。处分权能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没有处分权能,所有人无从实现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结合,从而无法进行实际的生产活动。处分包括事实处分和法律处分。

三、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

1.所有权的取得

所有权的取得是指民事主体根据一定法律事实获得某物的所有权,从而在该特定主体与其他人之间发生以物为客体的所有权法律关系。所有权的取得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之分。

2.所有权的消灭

所有权的消灭是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使所有人丧失其所有权,或使所有权与所有人分离。所有权的消灭有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之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