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租赁合同
1、财产租赁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财产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是:
(1)财产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
(2)财产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只能是特定的非消耗物。财产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承租人必须将租赁物返还给出租方;
(3)财产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一方面,出租方必须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另一方面,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必须将租赁物返还给出租人。在租赁期间,承租人获得租赁物的使用权;
(4)租赁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即引起债的法律关系,又引起物权法律关系。
对于不动产的租赁,承租人依据租赁合同在租赁期间获得物权性质的租赁权和优先购买权。
租赁权表现为:出卖不破租赁关系,即所有人出卖租赁物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租赁合同对新的所有人继续有效;出租人不得将租赁物再行出租。再行出租给其他人的合同无效。
优先购买权表现为:出租人出卖租赁物时,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租赁物的权利。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财产租赁合同的内容,除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款以外,还应当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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