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成考专升本民法复习进入倒计时了,精品学习网成人高考频道为您整理了“2013成考民法总论复习:物权的变动”,希望在最后的关头能为您备考助一臂之力!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因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而设立、变更和消灭。
1、不动产物权的变动
(1)不动产物权的变动概念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就是不动产物权因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而设立、变更和消灭。
(2)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的公示方式为:在国家主管机关办理登记。
登记,是指物权变动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向国家主管机关提交申请书、有关产权证书、协议书、契证等文件,要求登记机关登载记录物权变动事项,该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无误时,将物权变动事项记载于特备公簿。
房屋产权变动登记机关为人民政府房屋主管部门;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动登记机关为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
登记完毕,不动产物权变动发生法律效力;未登记完成的,申请人可以随时撤回登记申请;不动产物权发生争议的,有关当事人可请求登记主管机关停止登记,登记主管机关发现产权有争议的,应当拒绝登记。
2、动产物权变动
(1)动产物权变动的概念
动产物权变动就是动产物权因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而设立、变更和消灭。
(2)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
动产物权变动以交付标的物或物权凭证为公示方式,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
例如:船舶、非机动车、机动车产权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方式。
精品学习网成人高考频道为您编辑的“2013成考民法总论复习:物权的变动”就到这里了,衷心地祝愿各位小伙伴们早日考入理想院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