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广西成人高校招生工作规定

2013-10-30 10:25:09 字体放大:  

九、招生计划

广西招生考试院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有招生资格的高校、专业、学习形式、学习年限和生源计划,编印各类成人高校招生计划向社会公布,作为考生报考依据。凡未经广西招生考试院向社会公布的院校及专业不得安排招生。

十、加分、降分照顾政策

为了更好地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和对先进模范人物的鼓励政策,培养民族地区专业技术人才和少数民族干部,2013年我区成人高等学校继续对老、少、边、山、穷县(市)及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少数民族考生、一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和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籍考生、烈士子女、烈士配偶、大龄青年以及艰苦行业的考生予以适当加分照顾。具体办法如下:

(一)运动健将和武术项目武英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须经自治区体育局审核并出具证明),录取时可增加50分。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录取时可增加30分:

1.获得国务院各部委、国家特大型企业和自治区部、委、办、厅、局系统以及地区、地级市以上党委、地区行署、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模范(先进)教师”、“模范(优秀)党员”称号者及科技进步(成果)奖者。

2.获得自治区以上工、青、妇组织授予的“五一劳动奖章”、“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称号者。

3.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干警荣立三等功以上者。

4.恭城、龙胜、富川、融水、三江、金秀、大化、都安、环江、巴马、罗城、隆林等12个民族自治县和享受民族自治县同等待遇的西林、凌云、资源3个县以及防城港市的防城区、东兴市的考生(含汉族考生)。

5.在全区范围内(除南宁市、桂林市、柳州市、梧州市、北海市等5市的城区外)的瑶、苗、侗、毛南、仫佬、回、彝、京、水、仡佬族等10个世居少数民族的考生。

6.一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须经自治区体育局审核并出具运动成绩证明)。

7.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籍考生。

8.烈士子女、烈士配偶。

9.在国防科技工业三线企业单位(地处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除外)中获得企业表彰的先进生产(工作)者。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录取时可增加20分:

1.乐业、田阳、田东、田林、那坡、德保、靖西、平果、宜州、东兰、凤山、天峨、南丹、融安、象州、武宣、忻城、灌阳、马山、上林、扶绥、宁明、龙州、凭祥、大新、天等、隆安、昭平、蒙山、上思、防城港市港口区、百色市右江区、河池市金城江区、崇左市江州区等34个山区县(市辖区)和边境县(市)的考生(含汉族考生)。

2.年满25周岁(1988年8月31日前出生)以上的考生。

(四)除上述51个县(市、区)外,区内其他市、县的少数民族考生,可增加17分;南宁市、桂林市、柳州市、梧州市、北海市城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可增加15分。

(五)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以上享受照顾加分的考生在总分上线投档后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六)报考农、林、水利、地质、矿业、公安、监所、测绘、远洋运输、社会福利等专业,在生源不足时可适当降分投档,降分最大幅度不得超过20分。

(七)高校与企业、行业联合办学的相关专业、高起专公安类成人高校的全部专业、医学(中医学类和药学类两个一级学科除外)专业、中医药学专业和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的监狱管理专业、劳教管理专业,如上线生源不足可适当降低最低控制分数线,但不得低于相应考试科类最低控制分数线的70%.

(八)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享受降分照顾的考生,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