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教育厅2013年专升本工作通知

2013-07-23 14:03:53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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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普通高校: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普通高校“专升本”选拔工作的通知》(苏教学〔2011〕18号)要求,为做好我省2013年选拔优秀专科生转本科学习(以下简称“专升本”)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院校及计划申报

1、高职(专科)学生“专升本”计划总量控制在我省高校高职(专科)毕业生的5%以内,共14000人,其中安排在普通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民办二级学院,下同)计划10500人,普通公办高校计划3500人。

2、按照教育部《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服义务兵役退役后接受普通本科教育招生办法(试行)》(教学厅〔2009〕6号)文件要求,今年我省继续开展具有普通高职(专科)毕业学历退役士兵“专升本”工作,计划300人。

3、普通高校接收“专升本”计划由接收高校申报。各高校必须单独为“专升本”学生组建班级,不得插班学习。

4、接收高校要将“专升本”工作纳入学校本科培养规模,要根据“专升本”生源情况、自身办学条件和往年接收规模,合理地申报接收计划,其中二年级接收比例不超过50%。要按照本科专业与报考考生专科阶段所学专业基本相同的要求,认真制订“专升本”专业计划,于2013年1月31日前将计划按附表数据库格式报送我厅高校学生处(电子文本和纸质文本各1份,纸质文本须加盖学校公章)。我厅对各校申报的计划进行审核后下达。

5、接收学校应根据我厅下达的“专升本”计划,制定办班简章。简章应明确招生人数、专业名称、专业要求、办班地点、学费标准、培养方式、学籍管理、毕业证书发放等内容。简章应上网供考生查询。

二、选拔对象及方法

1、选拔对象为列入国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经省招生部门按规定程序正式录取的,在本省各类普通高校的专科二年级、三年级在籍学生(含普通高校对口单独招生学生);经市招生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正式录取的,在本省各类学校的五年一贯制高职的五年级在籍学生;我省具有普通高职(专科)毕业学历的退役士兵。经有关单位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审核后可参加“专升本”考试。

2、针对上述三种选拔对象采取三种选拔方法:普通高职(专科)学生、我省具有普通高职(专科)毕业学历的退役士兵“专升本”实行全省统一考试选拔的办法;五年一贯制高职的五年级在籍学生“专升本”由接收院校组织考试,择优录取,五年一贯制高职学生“专升本”实施方案另行下达;少数国家和省级示范性高职院校应届毕业生由接收高校自主招生。

3、适当扩大高校招生自主权,选择少数高校进行试点,实现部分学生由接收院校直接考试录取。2013年,自主招生计划为350人,安排在南京晓庄学院、苏州科技学院、盐城工学院、淮阴工学院、徐州工程学院等5所普通公办院校,只面向国家和省级示范性高职院校应届毕业生招生。自主招生工作在高职院校应届毕业生报名和学校按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推荐的基础上,由接收院校采取专业理论考试与面试相结合的方法,择优录取,录取工作须在普通高校“专升本”统一考试学生报名前结束。普通高校“专升本”自主招生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另行下达。

三、报名、志愿填报及考试

1、报名条件。(1)思想品德较好,遵纪守法,身体健康;(2)在校学习期间未受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普通高校高职(专科)二年级学生“专升本”报名还必须具备无不及格课程,其中每门专业基础课学习成绩达到良好以上的条件;三年级学生“专升本”报名还须具备能修完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能正常毕业的条件。

2、报名资格审查。普通高校申报“专升本”的考生,由考生推荐高校根据报考条件、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资格审核,并在校区醒目处张榜公布。

3、志愿设置。2013年“专升本”录取按照考生报考类别设置平行院校志愿,分公办批次、民办独立学院或二级学院批次录取。考生可根据自己在专科阶段所学专业情况,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1998年颁布)》所划分的十一个学科门类,在本学科门类中选择相同或相近专业。每生最多可填报同一批次三所院校的三个专业。

4、考试。普通高校高职(专科)二年级、三年级统考科目及分值相同,分开命题和考试。文科(英语、日语类)、艺术类考试科目:语文(150分)、英语(日语)(150分)、计算机(100分);理工科类考试科目:数学(150分)、英语(150分)、计算机(100分)。满分为400分。英语类考生英语试卷不同于其他类考生。省控线按文科类、英语类、日语类、理工科类、艺术类分别划定。考试时间定为2013年4月20日。

普通高校高职(专科)学生和我省具有普通高职(专科)毕业学历的退役士兵“专升本”的报名、考试、录取工作均由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统一监督。我省退役士兵凭身份证、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和士兵退役证在指定的地点报名。

四、转入与培养

1、全省统一考试结束后,由省教育厅统一划出二年级、三年级公办院校和民办院校录取资格线,有关本科院校根据公布的计划和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省教育考试院负责组织录取和监督。对不符合接收高校对专科所学专业要求、专业基础课不符合招生要求的,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对已被录取但未能正常毕业的三年级学生将取消录取资格。

2、普通高校“专升本”自主招生录取工作由接收院校负责,在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本着德、智、体全面衡量的原则,制定录取办法。按考试累计总分从高到低顺序确定拟录取考生名单,经省教育厅审核后,确定录取名单,学校发录取通知书。

3、省教育厅对录取结果进行审核和注册,并办理相关学籍变更手续。

4、“专升本”学生统一转入本科三年级学习。

5、普通高校“专升本”学生学费与接收院校同专业学生实行相同标准。

6、接收院校要全面总结近几年来“专升本”工作,针对“专升本”学生实际情况,确定培养目标和培养要求,认真修改和完善人才培养方案,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五、学籍管理与就业

1、“专升本”学生,由推荐院校和接收院校按照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转出和接收手续。

2、“专升本”学生不得转专业和转学。“专升本”学生到录取学校报到后要求返回原校的,视为自动放弃学籍。

3、“专升本”学生除国家和省有明确规定的,享受与转入学校本科生同等待遇。“专升本”学生毕业证书内容要按照国家规定填写。

4、“专升本”学生毕业时,按国家有关本科毕业生的就业政策执行。

六、加强组织领导

1、接收院校要切实加强对“专升本”工作的宣传、组织和领导。要明确专人负责,加强政策解答,落实工作责任,严格加强管理,积极主动地做好各项工作。生源学校要认真做好学生报名、选拔、送考等工作。考点学校要积极协作、同心合力做好考试组织和考生服务等各项工作,确保考试的安全和保密。

2、“专升本”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报名公开,选拔办法和选拔结果公开,杜绝选拔过程中的不正之风。要进一步发挥高校纪检监察部门的作用,加强对“专升本”工作的监督,凡在组织报名、考试、录取等过程中违反规定,将不符合条件的学生“专升本”的,一经查实,取消该校选拔或接收“专升本”学生的资格,并对有关当事人予以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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