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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陕西省成人高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成人高校招生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成人高校,包括经教育部审定核准举办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广播电视大学、职工高等学校、职业技术学院、农民高等学校、管理干部学院、教育学院、独立设置的函授学院和普通高校所属的成(继)教院。
成人高校招生类型分为高中起点升本科(以下简称“高起本”)、高中起点升专科(以下简称“高起专”)和专科起点升本科(以下简称“专升本”)三种。
学习形式分脱产、业余(包括半脱产、夜大学)和函授三种,其中脱产最短学习时间为:高起本四年,高起专和专升本两年;业余和函授最短学习时间为:高起本五年,高起专和专升本两年半。
第三条 成人高校招生计划按照规定和批准程序纳入国家成人教育事业计划后方可招生。
第四条 成人高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制订本学校招生章程,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招生章程必须如实反映本校的实际情况,内容包括招生范围、学习形式、学制和年限、办学地点、录取原则、收费标准以及专业加试科目的时间、地点等。各成人高校应对本校招生章程的内容承担责任并负责处理遗留问题。
第五条 成人高校实行全国统一招生。教育部确定考试时间,颁布考试大纲,统一命题,制定评分参考。
第六条 省、市(区)、县(区)招办组织报名、考试等工作。新生录取工作由省招办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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