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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01-01
二、CFIUS关注被并购美国企业性质及外国投资者身份
1、美国企业的性质
从业务上与政府的关系看,美国企业分为两种,一种是与政府存在政府采购合同的企业;一种是与政府没有采购合同的企业。
凡与美国政府签有政府采购合同的企业都要受到CFIUS 的审查。这类供应商不仅覆盖国防、安全和执法领域,而且包括向美国履行国家安全职责的政府机构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如信息技术、通讯技术、能源、自然资源以及工业产品)的供应商。
没有与政府签有采购合同的企业但涉及美国经济命脉,也要经 CFIUS 审查:
(1)能源领域的企业;
(2)有可能影响国家运输系统的企业;
(3)可能对美国金融系统产生重大且直接影响的企业;
(4)开发特定先进技术的企业,比如密码技术企业、互联网安全企业、半导体企业;
(5)从事美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商品或者服务的研发与生产的企业;
(6)有可能涉及美国重要基础设施(如主要能源资产)的企业。
2、外国投资者被关注的因素:
(1)外国投资者所在国在遵守核辐射不扩散义务以及其他国家安全事项方面的记录如何;
(2)特定的投资者所从事的行为是否有可能严重损害美国国家安全的记录和目的。倘若并购企业为切断目标企业与美国政府之间涉及国家安全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政府采购合同,就应纳入审查程序;
(3)特定的并购交易是否由外国政府所控制。
由于最初走过国门的企业大多为国有企业,或者是国有控股企业,企业跟政府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美国政府无法辨别这种关系之间的特殊安排,就一概认为这些企业都受中国政府的控制,这就为中国企业提供合理的解释提出了种种的难题。
标签: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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