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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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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课生命健康权与我同在
1.人身权利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公民的人身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2.有些超市保安怀疑顾客偷东西而将其带至办公室搜身,这种做法合法么?
答:这种做法是违法行为,因为这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公民的人身和意志应完全由自己支配,人身自由权是公民参加各种活动,充分享受其他各种权利的基本保障。没有人身自由,其他的自由也难以享受。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都不得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类似非法搜身、非法禁闭、非法拘禁等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都为法律所禁止。
3.为什么要保护我们的生命健康权呢?
答: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不容他人侵犯。生命健康权是公民参加一切社会活动、享有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生命一旦丧失,任何权利都失去了意义。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利。
4.法律为什么对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给予特殊的保护?
答: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由于年幼、能力欠缺和经验不足,生命健康较容易受到侵害。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所以,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离不开社会的呵护,离不开法律的特殊保护。
5.法律禁止使用童工,对于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有什么意义?
答:法律禁止使用童工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 生命健康;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促进义务教育的实施;有利于未成年人素质的提升,为祖国未来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兴旺发达作贡献。
6.我国法律如何对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给予了特殊的保护?
答:“我国法律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禁止用工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安排未成年人(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劳动强度大的劳动,非法使用童工是严重摧残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并且殃及民族兴旺大业的违法行为,法律严惩这种行为。
7.我们应如何积极行使生命健康权?
答:我们要珍爱生命,维护健康,积极锻炼身体,提高健康水平,使自己拥有强健的体魄和焕发向上的精神,在患病的时候要及时医治,以恢复健康,增强体质;当自身生命健康受到他人非法侵害时,我们要依法自卫和请求法律保护。
8.当我们的生命健康权受到非法侵害时,你应该怎么做呢?
答:我们应该请求国家保护,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使侵害者受到法律制裁。我国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都对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加以保护。
9.辨析:关注自身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是个人的权利,轻生或自残与他人,社会无关。
答:人人都要关注自身的安全和健康,但认为轻生或自残与他人、社会无关是不正确的。因为:
(1)注意自身生命安全和健康,使自己处于安全的环境,免受他人侵害。这不仅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也是我们对自己的关爱和责任,人具有社会性,生命一旦诞生就具有社会责任。
(2)一个人如果因为困难、挫折、失意而自杀,必然会给亲朋好友带来无尽的哀伤、较大的精神和财产损失,还可能引起老人无人赡养、幼者无人抚育等一系列社会问题。
(3)若公民损害自己的身体,必然造成更大的社会负担。因此,轻生或自残等行为都与社会道义相悖,与法不合。
10.假如我们为了为民除害或大义灭亲将品质极其恶劣的人打伤甚至打死,是否违法呢?
答:违法。我们在享有生命健康权的同时,负有不得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道德义务和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即使是大义灭亲也不允许,因为这是侵害生命权的行为;任何人不得故意或过失造成他人受伤、生病,因为这是侵害健康权的行为。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权,既损害了他人的生命和健康,也损害了自己,行为人要依法受到相应的制裁。
11.关于校园暴力的问题。
(1)校园暴力产生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答:人文教化的缺失和暴力文化的泛滥等。
(2)校园暴力有什么危害呢?
答:校园暴力不仅给受害者的身体带来伤害,更严重的是危害受害者的心理健康。同时,也会使施害者受到法律的严惩。
(3)如何远离校园暴力呢?
答:①国家应加强法制建设,整治校园周边环境,加大对暴力文化的监管、整治力度,使未成年人远离暴力文化的侵蚀。
②学校应积极开法制教育课,引导学生冷静,合理的解决同学间的矛盾。
③家长应积极配合学校教育工作,教育引导学生远离暴力文化,以合理方式解决矛盾、冲突。
④未成年人自身应从小树立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懂得每个人都享有生命健康权,同时也负有不侵害他人生命的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要培养关爱的情感和宽容的态度,要关爱生命,关爱他人的生命与健康,远离暴力,做一个既遵守法律又乐于助人的人。
12.关于校园安全问题。
(1)你身边有哪些安全隐患或危害学生的现象?
答:校外小商贩泛滥,食品安全和交通安全令人担忧,学校的安全设施不够完善;学生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缺乏;校外勒索、校园暴力;等等。
(2)你认为怎样才能有效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答:①国家加强法制建设,为校园安全提供条件和保障。②社会确保学校各类设施的质量,整治校园周边环境。③学校开设安全教育课,加强与家庭教育的配合,完善安全设施,消除安全隐患。④每个学生应不断掌握安全自救的知识和方法,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并勇于同危害校园的行为作斗争。
第四课 维护我们的人格尊严
1、人身自由权包括哪些内容?
答:(1)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公民的人身和意志完全由自己支配。
(2)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搜查、非法禁闭、非法拘禁。
(3)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4)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2、人格尊严权的含义及内容?
答:人格尊严权是指每个公民依法享有的作为“人”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和受到他人与社会最起码尊重的权利。具体表现为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等。
3、名誉权的含义及表现?
答: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
4、保护名誉权的作用和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答:(1)作用:享有良好的名誉不仅可以获得社会更多的尊重,还可以获得经济利益。
(2)侵害名誉权的行为:①侮辱:公然谩骂他人,大庭广众之下讽刺、嘲笑、挖苦他人,往他人身上泼赃物等。
②诽谤:无中生有、捏造事实中伤他人等行为。
5、违法犯罪分子的人格尊严不受法律保护,这种观点对么?为什么?
答:这种观点不对。人格尊严权是指公民作为一个“人”所应享有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和受到他人和社会最起码尊重。这种权利不受人的能力、信用等方面的影响,无论公民在社会地位、文化程度等方面存在什么差异,其人格尊严都是相同的,即每个人都平等地享有人格尊严的权利。违法犯罪分子虽因违法而受到法律制裁,但他们依然有人格尊严,他们的人格尊严也受法律平等的保护。
6、侵害肖像权行为有哪些?
答:(1)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如广告、杂志封面、挂历)。
(2)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
7、例题:辨析,凡事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必须取得肖像者本人的同意,否则就构成侵权。
答:(1)这个观点是正确的。
(2)肖像是以容貌为中心的人体形象的再现,它是每个人人体容貌的有形识别标志,它与特定人的人格不可分离。所以,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即肖像制作权、使用权和获酬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否则就构成侵权。
(3)如果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也非出于恶意使用公民的肖像,虽然未经本人同意,但不属于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如新闻报道中的摄影、参加社会活动的照片,一般不构成侵权。
8、人的姓名包括那些内容,姓名的地位是什么?
答:(内容)姓名包括正式姓名、曾用名、笔名和艺名。
(地位)姓名是每个人人格的基本标志。
9、什么是姓名权?
答:姓名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决定、使用、变更姓名,并且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13、辨析:我国公民都有权自主决定自己起什么名字,有权自主依法变更自己的姓名。
答:(1)这种观点不正确。
(2)我国公民中只有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有权自主决定自己起什么名字,有权决定使用自己的姓名、笔名、艺名;有权依照规定变更姓名。但是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的姓名权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
14、侵害姓名权的行为有哪些表现形式?
答:(1)干涉他人使用姓名权。
(2)盗用他人姓名,即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即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冲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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