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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13
[学生回答]实行民族区域自治。
[教师过渡]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下新中国成立后,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了怎样的政策?
[板书]3.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
[教师引导]请同学们看课本上第二段的相关内容,了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概况,并能对民族区域自治的作用有一正确的理解。
[教师讲解]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采取的一项基本政策,也是中国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少数民族当家作主;自己管理本自治地方的内部事务。中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州、县三级。中国所以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主要基于以下三个因素:(1)中国在历史上长期就是一个集中统一的国家,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符合中国的国情和历史传统。(2)长期以来中国的民族分布以大杂居、小聚居为主。长期的经济文化联系,形成了各民族只适宜于合作互助,而不适宜于分离的民族关系。(3)自1840年以来,中国各民族都面临着反帝反封建、为民族解放而奋斗的共同任务和命运。在共御外敌、争取民族独立和解放的长期革命斗争中,中国各民族建立了休戚与共的亲密关系,形成了相互离不开的政治认同。这就为建立一个统一的新中国,并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奠定了坚实的政治和社会基础。实践证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既符合历史的发展,又符合现实情况,合乎民意,有很大的优越性。(1)有助于把国家统一和少数民族自治结合起来。既维护了国家主权统一,又保障了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地区事务的权利。(2)有助于把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具体特点结合起来,做到因民族制宜,因地区制宜,从而有利于民族自治地区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3)有助于把国家富强与民族繁荣结合起来。(4)有助于把各民族热爱祖国的感情和热爱本民族的感情结合起来。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如下两个显著特色:一是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的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都是中央政府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都必须服从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二是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不只是单纯的民族自治或地方自治,而是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的结合,是政治因素和经济因素的结合。
[教师提问]根据你们学过的知识,想一想,我国有哪几个自治区?
[学生回答]我国有五个自治区,它们分别是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和西藏自治区。
[投影显示]
中国各民族自治区的名称和成立时间(按成立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名 称 成立时间
内蒙古自治区 1947.5.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1955.10.1
广西壮族自治区 1958.3.15
宁夏回族自治区 1958.10.25
西藏自治区 1965.9.9
[教师引导]下面我们还以西藏为例来说明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情况。
[教师讲解]从西藏自治区成立至1999年,先后四任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主任和五任自治区主席均为藏族公民。据统计,目前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士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中占71.4%;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占80%;在自治区主席、副主席中占77.8%。在1993年全区乡(镇)、县、地(市)和自治区四级换届选举后,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士占四级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93.2%,分别占当选的乡镇长和县长的99.8%和98.6%,分别占自治区、地(市)、县三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96%和89%。据2000年统计,西藏自治区全区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占干部总数的74.9%。
从1965年西藏自治区成立到2001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已制定、颁布地方性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决议和决定共200多项,内容涉及政权建设、经济发展、文化教育、语言文字、司法、文物保护、野生动物和自然资源保护等许多方面,对加快新西藏的建设步伐,起到了法律保证作用。在执行全国性法定节日的基础上,西藏自治区立法和行政机关还将“藏历年”“雪顿节”等藏民族的传统节日列入自治区的节假日。根据西藏特殊的自然地理因素,自治区把职工的工作时间定为每周35小时,比全国性法定职工周工作时间少5个小时。中央政府还决定,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大前提下,西藏自治区有权结合西藏的实际,变通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和法规。这样的权力,不但别的省、市没有,就是别的自治地方也没有。
根据这种变通执行有关法律和法规的权利,1981年4月18日,西藏自治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西藏自治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条例》。考虑到藏族在历史上就形成了一妻多夫和一夫多妻的婚俗,且有一定的群众性,《条例》坚持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明文规定废除一妻多夫和一夫多妻的旧婚俗。同时,又从西藏的实际出发,对执行变通条例之前已经形成的上述婚姻关系,凡不主动提出解除婚姻关系者,准予维持。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对于个别继续按照传统的习惯,自愿采取一妻多夫和一夫多妻的人,主要进行说服教育,劝其解除婚约,实行一夫一妻。但不定为重婚罪,这也是与国内其他地方不同的一个重要特点。这样的规定,既维护了《婚姻法》的严肃性,坚持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的基本原则,坚决废除封建落后的婚姻形式,又考虑了历史的因素和一部分群众的习惯。
在旧西藏,广大贫苦农奴没有人身自由,没有基本的人权,生活在社会的最底层。广大妇女的命运,则更为悲惨。西藏实行民主改革以后,西藏自治区从西藏的实际出发,先后制定了十多种与保护妇女权益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条例,以明确的法律形式,切实保障了西藏妇女的地位。现在,西藏妇女和全国其他各民族的妇女一样,与男子一样享有充分的民主权利,这些权利包括: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劳动权利、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利等。据1996年统计,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中的妇女代表占代表总数的20%。全西藏有县级以上妇女干部573人,并在历史上第一次有了藏族的女法官、女检察官、女警官、女律师、女企业家、女科技工作者,在大洋彼岸留学生队伍中也出现了藏族姑娘。
[投影显示]拉萨市的藏族女法官
[教师引导]在了解了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内容和特点后,我们再来看一下在民族区域自治政策下,各民族的发展情况。
[板书]二、各民族共同发展
[教师引导]请同学们看课本上第二目的内容。
[学生看书]……
[教师讲解]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各民族的共同发展与进步。如:(1)加强少数民族地区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基础产业发展。从“一五”计划开始,国家即在内蒙古、新疆、宁夏等民族地区安排了一批重点建设项目,如内蒙古包头钢铁基地、宁夏青铜峡水电站、新疆的石油勘探和内蒙古兴安岭林区的开发等。仅在五六十年代,国家就在少数民族地区建设了四川至西藏、青海至西藏、新疆至西藏等公路干线,建设了包头至兰州、兰州至西宁、兰州至乌鲁木齐、贵阳至昆明、成都至昆明、成都至贵阳、长沙至贵阳等通往西北、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主要铁路干线。近年来,在国家的大力支持下,新疆陆续建成了乌鲁木齐石化总厂、独山子石化总厂乙烯工程等一批先进的现代化大中型工业项目和南疆铁路、塔城机场等一批交通设施。(2)发展少数民族地区农牧业经济,加大少数民族地区改革开放的力度。如广西的北海市被列为国家14个沿海开放城市;乌鲁木齐、南宁、昆明、呼和浩特、银川、西宁、贵阳被国家列为内陆开放城市;国家还先后批准在桂林、南宁、乌鲁木齐、包头四个民族地区大中城市建立高新技术开发区。(3)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优惠的财政政策。(4)鼓励少数民族地区发展贸易,照顾少数民族用品生产。(5)扶植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摆脱贫困。(6)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宽于汉族的生育政策。(7)支持和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
下面我们通过图表资料来了解少数民族的发展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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