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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初二政治教案同步同样的权利 同样的爱护

编辑:sx_yangk

2014-03-24

最新初二政治教案同步同样的权利 同样的爱护

1、提高分辨是非的能力,能够正确区分哪些行为是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行为;

2、逐步形成正确行使生命健康权的能力;

3、提高运用法律保护自己和他人生命健康的能力,如果受到伤害能运用法律武器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

本节课学习的重点、难点:

目标3

一、预习导学:(通过自学完成有关知识点的练习)

①生命健康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具体包括生命权和健康权,在人格权中处于              地位;

②我们有权珍爱生命维护健康,积极             ,提高健康水平,使自己拥有强健的体魄和焕发向上的精神;有权在患病时及时医冶,                       ;当自身生命健康受到他人非法侵害时,有权依法             和               保护。

二、学习内容:(见教案)

三、学生活动:(见教案)

四、知识拓宽延伸内容:(课外链接)

1、我们每个人都有生命健康权,都应该珍惜自己的生命健康权。作为青少年,应正确行使生命健康权,认识到关注自己的生命和健康是一种责任,要提高重视自身安全和健康的意识。学会运用法律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和健康,不得侵犯和危害人的健康,生命和权利;

我们自己有生命健康权,而其他人也有生命健康权,我们不但要维护自己的生命健康权,也要维护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关爱他人的生命与健康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定义务。我们常说“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的利人就是利己,亏人就是亏己,让人就是让己,害人就是害己,君子以让人为荣啊!

马基雅弗利说过“世界上有两种斗争方法:一种方法是运用法律,另一种方法是运用武力。第一种方法是属于人类特有的,而第二种方法则是属于野兽的”。

2、教材第第28页“人们在行使什么权利?”

插图中的人们在行使生命健康权。人们锻炼身体的图片是通过积极的体育活动行使健康权的表现,而右侧图片中受伤的同学准备去医院医治,也是行使健康权来恢复原来的健康的表现。

还可以采取哪些方式行使以上权利要由学生自己扩展。

3、教材第29页的“哪些属于合法行为,哪些属于放弃权利的行为?”

①、小王和家人的行为是合法的,因为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小王和家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一定限度损害的防卫行为。正当防卫是法律规定的合法行为,对不法侵害者造成的必要限度的损害不负刑事责任。而具体到书中案例,张某持铁棍入室抢劫,小王和家人打伤其手臂的行为是正当防卫,是合法行为。

②、小红患感冒久拖不治得了心肌炎是放弃权利的行为,我们有注意自身生命安全和健康,使自己处于安全环境,免受他人侵害的保持自己健康的权利,因此小红患病不治是对保持自己健康权利的放弃。

③、小林闯红灯过马路,险些与正常行驶的车辆相撞的行为是放弃权利的行为。我们有珍爱生命,使自己处于安全的环境的权利,所以小林的行为不仅是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而且是放弃保护自己健康的权利的行为,这种行为是与法律精神相悖的。

我们身边的珍爱健康的例子如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有病及时医治的行为等,由学生自己扩展。

4、教材第30页“小君和小哲的故事”

(1)此事给小君、小哲及双方家庭造成的后果由学生扩展。

(2)此桩惨案避免的方法。首先,同学们应从小树立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让学生懂得每个人都享有生命健康权,同时也负有不得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道德义务和法定义务。并要让大家认识到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法律责任,即“非法侵害生命健康权者受制裁”,根据我国现有的民事立法规定,已满10周岁到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他们能够理解,判断的一些侵权行为,他们自己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根据刑事法津规定,14 周岁到16周岁的未成年人,对于抢劫、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故意杀人等8种严重刑事犯罪也是要承担责任的;而16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对于所有的刑事犯罪都要承担刑事责任。其次,同学们应培养关爱的情感和宽容的态度,要让大家理解“爱人者人恒爱之”、“进一步山穷水尽,退一步海润天空”的道理,多关心他人,培养宽广的胸怀。牢记:“利己就是利人,亏人跳是亏己,让人就是让己,害人就是害己,君子以让人为荣”。再次,同学们应注重疏导自己的情绪,尤其须制怒。

5、教材第31页“列举尊重他人生命健康权的行为。”

如出售符合质量要求的食品、护送盲人过马路等等。

“受过他人关爱”的体验由学生扩展。

特别要注意,青少年务必要做到:关爱生命,远离暴力,拒绝毒品。

6、教材第32 页“抢救落水同学的故事”

(1)对王明同学行为的评价

首先.王明勇敢地跳入水中抢救落水同学张刚是见义勇为、有高尚道德的行为.应受法津保护和道德褒奖。

其次,就本案而言,王明的行为无论从法律或道德方面都不宜提倡。理由有二。其一,我国法津规定未满18周岁的公民系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是国家和社会重点保护的对象。由于未成年人普遍缺乏对危险的充分预见能力和处理危机能力,他们的英勇行为往往只是出于本能,大多数在挺身而出之后都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甚至会死亡。要求他们在危险情况中保护别人、救助别人,这已经超出了未成年人的能力范围,往往会付出沉重的代价,法律不提倡未成年人实施见义勇为的行为。未成年人保护法明文规定“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功,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其二,从道德的角度讲,当前未成年人道德教育中,大力提倡的是“以人为本,尊重生命”的道德观,生命是至高无上的,孩子首先要学会的是自我保护,然后才是机智救人,理智救人。

再次,王明的行为不宜提倡,并非否定在未成年人中进行“见义勇为”的道德教育。我们应提倡中小学生“见义智为”,从而将‘见义勇为”的教育更人性化、合理化、适当化。提俱“见义智为”,一方面是教育未成年人见义要有所为,不可冷漠、怯懦;另一方面则强调未成年人应以自护自救作为他们见义勇为的重要前提,且在救助他人的时候应发挥聪明才智,培养他们临危不乱、充分动脑筋的科学态度,以避免鲁莽行事,造成不必要的牺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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