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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年级政治教案违法必究

编辑:sx_chenj

2013-10-30

政治需要大家的了解,才能让学生学好政治,下面是九年级政治教案违法必究,欢迎参考!

违法必究——必要保障

(一)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阅读第一个论点的材料,想一想为什么原告会获得赔偿,派出所所长会受到刑罚处罚?

生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这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但是案件中的派出所所接到报警后却未及时出警。正是由于派出所不及时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公民李某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所以原告李某获得了赔偿,作为派出所负责人的所长受到了刑罚处罚。)

这一案例使你对违法必究有了什么认识?

生答

(这一案例告诉我们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如果不履行法定职责,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说不履行法定职责要承担法律责任是应该的,那么为什么某镇政府履行了“职责”,却被人告上了法庭,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请读第二个论点的材料)

(二)任何组织、机关、部门、单位的行为若超越法律权限,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思考:陈某为什么要将镇政府告上法庭?

(镇政府在通知陈某未果的情况下,擅自砸开陈某宿舍的门锁,又在没有对其财产进行登记的情况下,将所有财产搬到另一地点存放,结果给陈某造成了重大损失,但又拒绝赔偿)

法院对此案件做出了什么判决?

生答:判决镇政府赔偿陈某财产损失2万元

(判决镇政府赔偿陈某财产损失2万元,表明了什么?请同学们完成第二个分论点下的选择题)

生答:

(表明了国家机关没有超越法律的权限,国家机关违反法律,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必须坚持违法必究的原则。说具休一点就是任何组织、机关、部门、单位的行为若超越法律权限,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三)任何人违法都要受到法律追究

那么在我国有没有可以凌驾在法律之上,违法行为不受追究的特殊公民呢?

生答:没有

(在我国,法律面前没有特殊公民,任何人违法都要受到法律追究,即使你位高权重,也不例外。近年来有不少官员因为自己的违法行为而受到了国家法律的制裁)

1、国土资源部原部长田凤山因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436万余元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2001年10月2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安部原副部长李纪周作出 一审判决,以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3、宁波市原市委书记许运鸿为徇私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糟受特别重大损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许运鸿有期徒刑十年。

思考:高级官员因贪污受贿、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受到了国家法律的制裁说明了什么?

生答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任何一个法治国家都必须坚持的原则,这意味着任何人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不管地位有多高,权力有多大,违反了法律规定都要受到法律的追究,只有这样法律的尊严才能得以维护。反之,违法不究,不但会使受到侵犯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和救济,使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得不到恢复,而且还会损害法律的尊严,使法律失信于民。可见,违法必究是依法治国得以实现的必要保障。

过渡:改革开放以来,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思想指导下,中国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逐步走上了依法治国的道路。一路走来,总有些人让我们感动,他们用语言、行动证明了中国公民的法制意识和态度;一路走来,总有些案件让我们喘不过气来,它或诉冲破了某种禁锢,或许展示了某些沉重,或许触动了法律的某根神经;一路走来,总有些事件让中国法制之路又向前延伸,一步步,沉重而实在。让我们回首过去,将自己记忆中曾为之感动、为之扼腕、为之雀跃的人和事讲述出来,让我们再度共同触摸中国法制的脉搏!

总结:这十六个字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指导方针,也是实行依法治国方略的根本所在。这四个环节相互依存,缺一不可,有法可依是前提,有法必依是中心环节,执法必严是关键,违法必究是必要保障

上面就是为大家准备的九年级政治教案违法必究,希望各位教师能有好的教学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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