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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综合教案:公民依法享有政治自由

编辑:sx_yangk

2014-03-17

初中综合教案:公民依法享有政治自由

[导入新课]

现在我们开始学习第二框题的内容。

二、公民依法享有政治自由(板书)

请同学读第67页框题旁边自然段的内容。思考:我国宪法规定的六项政治自由权利是什么?它们的重要地位是什么?(同学回答,教师归纳。)

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我国宪法确认和保护的这六项自由,是公民在法律范围内享有的表达意愿、参加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的基本权利。

政治自由是民主政治的基础,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基本形式。(板书)

请同学们看第一横题的内容。思考:⑴什么是言论自由?它的本质含义是什么?⑵言论自由是不是绝对的自由言论?为什么?(设此问题的目的是:让学生理解言论自由的本质,帮助学生逐步建立起辩证思维的思想方法。)(学生回答,教师归纳。)

1.言论自由(板书)

⑴言论自由是通过语言表达意思的自由。包括的形式有口头的和书面的。

其本质含义:①任何公民都有平等的发言权;②发表言论的内容,只要不超出法律范围,就不受任何非法干涉;③发言者不应由于自己的某种言论带来不良后果。

⑵言论自由不是绝对的自由言论。

因为,滥用言论自由会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这是法律不能允许的。所以,言论自由要受到法律的限制。第一,公民不得利用言论自由教唆、煽动他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破坏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第二,公民不得利用言论自由侮辱、诽谤其他公民的人格。因此,我国刑法、民法通则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文件都规定了相应的处罚。依法,谁公开发表了有损于他人的言论,就要对言论后果负法律责任。(把以上两点在书上标出记号。)

[资料] “损害前妻名誉,前夫依法赔偿”

75岁的张某与63岁的孙某原是夫妻,共同生活了40多年后于1995年离婚。现孙某已再婚。张某对孙某心存记恨,于1997年9月及1998年4月,在孙某的住所,在公共场所张贴小字报,用“臭流氓”、“黑了心肠”、“坏了良心”等不文明语言谩骂孙某,并在小字报上贴出孙某的照片。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公共场所,公然贴出小字报,用不文明语言谩骂孙某,且贴出孙某的照片,张某的行为严惩侵害了孙某的名誉权,给孙某造成了不良影响。为此,法院对张某提出严厉的批评。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某在法院公开向孙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孙某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000元。

《北京晚报》1998.7.27

2.出版自由(板书)

(让学生看7横题内容。思考;①出版自由的含义;②应该如何正确理解出版自由?设此题目的;此问题同第一横题思路相同,意在让学生把握理解问题的方法。)(学生回答后,教师归纳。)

⑴出版自由,是公民以出版物的形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

⑵和言论自由一样,出版自由也要依法行使。除了要遵守行使言论自由的法律限制外,我国还禁止出版发行黄色、淫秽以及散布迷信等的出版物。

[资料] “虚构《邻家风波》自己反惹风波”

1995年12月,初二女学生叶某的作文《邻家风波》被本校校刊《泉溪河》选登。文内虚构了邻居黄家重男轻女、家庭不和的情节,但所写的人名却是邻居女儿真实姓名。1997年底,邻居黄家发现刊有这篇作文的校刊后,遂于1998年5月28日向长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定被告三渔冲中学和叶某名誉侵权,责令消除影响,赔偿损失8000元。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这起民事纠纷案,并于6月公开审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学生写真人假事,学校又进行传播,这一事实客观上给黄某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开庭审理之后,双方互谅互让,以协商解决,被告道歉并适当补偿损失后,原告于6月29日向法院提出撤诉。

《北京晚报》1998.7.23

[资料] “北京金秋书市两展位被扫地出门”

1998年9月25日至10月5日,在北京劳动人民文化宫举办“金秋书市”。9月29日书市上,有两个展位被清理出市,空展位上挂有一块“曝光牌”上面赫然写着“某单位因销售盗版图书被取缔清理出市”。

《法制文萃报》1998.10.8

3.结社自由(板书)

(先让学生看本横题内容。思考:①结社自由的含义。②应该如何正确理解?)(学生回答,教师归纳。)

⑴结社自由,是公民为一定的宗旨,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或者参加具有持续性的社会团体的自由。

在我国,凡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并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而组成的社会团体,都受到国家的保护。

⑵我国法律既保护公民享有结社会自由,又禁止和取缔不法分子假借这种自由搞非法组织和破坏活动。

[资料] “北京首例非法社团诉讼终审裁定”

这一非法社团名为“深入全国乡镇义务送医疗、文化、科技下乡活动组委会。”该组委会未在社团管理部门登记,于1997年8月1日成立,擅自开展活动。在北京社团清理整顿工作中,崇文区民政局于1997年11月根据有关规定,正式通知该组委会为非法社团,要求其自行解散、停止活动,并收缴子该组委会的会章、会旗、会徽及有关材料。该组委会发起人李军成不服,于1998年2月向崇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一审裁定驳回。随后李军成又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该院认为:崇文区民政局所发通知适用相关法律、法规;李军成上诉所称该通知造成侵犯其财产权的后果经查没有事实根据。据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李军成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请同学们对下面这个小故事做出判断、分析。(用此例帮助学生运用刚学过的观点分析问题,学会辩证思维。)

[小故事]某学校部分实践学生在一起商量组成了个“兄弟同盟”,并确定“为朋友两肋插刀”是行动纲领。一次因打架违反了学校的制度,受到学校的批评。有的同学认为“这是我们的自由” 。

4.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板书)

(发给每个学生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①粗读此法律;②自学教材此横题内容。目的、要求:①读原法律条文;②区分集会游行示威三项自由的共同点和不同点。)(学生回答,教师归纳。)

⑴集会自由,是指公民有聚集在一定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权利。包括露天集会和室内集会两种场所

⑵游行自由,是指公民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自由。

⑶示威自由,是接线员公民在露天公共场所或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自由。

下面请同学们阅读教材7,了解三者的共同点和不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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