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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19
四、学籍注册
(一)小学学籍注册
在招生入学一个月内(9月底前),按照《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依据区教育局核准的新生录取名册,为符合条件的小学一年级新生注册全国电子学籍并建立学籍档案。
(二)初中学籍、考籍注册与省级示范性高中指标分配
1、各初中按照教育局核准的新生录取名册,为符合条件的新生在全国中小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操作平台上完成新生录取与调档工作。9月底前完成。
2、初一新生考籍亦即河北省学籍。由各学校按照普教科下发(审核备案)的录取名册进行新生注册。同时,确定省级示范性高中指标分配基数。
(1)区直初中、民办学校,由各学校按照教育局统一录取(审核备案)名册,对片区内住址且在2016年8月31日前具有市区正式户籍(以户口本为准)的应届小学毕业学生注册正式学籍,具有省级示范性高中指标生资格。各学校该部分的学生总数即为三年后省级示范性高中指标生名额分配基数,到2019年初中毕业升学时,满足“三年户籍、三年学籍、三年在本校就读”的,方可占用省级示范性高中分配指标。2017年初中招生入学的新生须满足“六至九年级户籍、学籍、就读均在桃城区且初中三年在同一初中学校就读”,2018年及其之后初中招生入学的新生须满足“五至九年级户籍、学籍、就读均在桃城区且初中三年在同一初中学校就读”的方可占用省级示范性高中分配指标;其他情况的桃城区户籍新生一律注册“其他”学籍,不算分配基数、不占分配指标;外来进城务工及经商子女注册“借读”学籍。
(2)乡镇初中省级示范性高中指标生分配,以区教育局审核备案的新生录取名册中具有省级示范性高中指标生资格的学生数为基数。录取名册中2016年8月31日前具有本乡镇和市区正式户籍(以户口本为准)的应届小学毕业生注册正式学籍,可占省级示范性高中分配指标(跨乡镇招收的各乡镇中学学生不具备指标生资格、不占指标生分配基数)。其他同上。
(3)2016年招收的外来进城务工及经商随迁子女,若2016年8月31日(不含8月31日)之后具备市区户籍的可由借读学籍转为“其他”学籍,但不具备省级示范性高中指标生资格。
(4)区直各学校一律不得自主招收新生入学。
四、措施保障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为切实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成立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教育局普教科,负责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日常工作。
2、深入挖潜,扩轨增容,最大限度地满足户籍政策改革后新增适龄人口的入学需要。各学校能利用的校舍要全部利用起来。
3、加强招生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媒体,各种形式,向社会公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信息,向辖区内适龄儿童家长告知招生工作政策、报名时间、地点,以及报名所需携带的各种证件等,争取学校、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理解和支持,做好招生工作。
4、规范招生宣传。各学校不准拒收本学区学生或拉生源,搞不正当生源竞争。严禁跨学区招收择校生。
5、任何学校均不得招收“实验班”、“重点班”、“托管班”、 “特长班”或变相分“快慢班”。
6、加大对违规招生行为的查处力度。各招生学校务必按照规定时间、规定范围、规定办法进行招生录取。不得提前招生、超范围招生和以考试方式选拔录取新生。凡因学校违规招生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学校承担。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办学校要追责,民办学校核减下年度招生计划和省级示范性高中指标生分配名额。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吊销办学许可证,取消学校招生资格。
本意见解释权在桃城区教育局。
附:桃城区2016年市区初中校区分布图(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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