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提供多渠道资金支持
1、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初次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为期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并给予财政贴息;对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按人均10万元、总额50万元以内给予为期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并给予财政贴息;合伙经营两年以上的小额担保贷款可扩大到100万元以内。同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完善通过抵押、质押、联保、保证和信用贷款等多种方式,多途径为大学生解决反担保难问题,切实落实银行贷款和财政贴息。各地对电子商务平台开办“网店” 的大学生,按规定落实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责任单位:省、市(州)县人社、财政部门,省、市(州)金融办,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完成时限:长期)
2、开展大学生创业信用贷款。坚持“家长知情、学校认可、组织确认”的原则,创业高校毕业生在提交家长知情同意书、毕业学校出具鉴定证明的前提下,由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初审、就业部门审核,并在1名公职人员保证下,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创业高校毕业生一般不超过3万元的信用贷款,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同时,探索建立“小额信用贷款+信用社区建设+创业培训”联动工作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对信用社区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小额信用贷款。(责任单位:省、市(州)金融办,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完成时限:长期)
3、发挥担保机构增信分险作用。省信保集团公司要发挥政策性功能,运用市场化手段,为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的市(州)、县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接受再担保的各融资性担保机构10%以上的业务量应为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等政策性业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个人或合伙创办经营项目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反担保比例不超过实际贷款额的50%。(责任单位:省信保集团、各担保机构,省、市(州)金融办,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完成时限:长期)
4、建立风险共担及奖励机制。各州(市)、县创业担保基金、支农担保基金、中小企业担保基金要积极参与鼓励高校毕业生创业担保业务。建立职责明确的贷款风险分担机制,按比例承担贷款风险,小额担保贷款基金承担70%,经办银行承担25%,担保公司承担5%。加强对金融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的奖励,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在年终考核时给予加分奖励。(责任单位:省、市(州)金融办,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完成时限:长期)
5、鼓励多渠道资金支持。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作用,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创办的科技型小微企业给予专项资金支持。通过科技项目形式扶持高校毕业生创办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并积极组织申报国家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初创期项目。鼓励企业、行业协会、群团组织、天使投资人等以多种方式向创业高校毕业生提供资金支持,设立重点支持创业高校毕业生的天使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贯彻落实省人社厅、团省委、省教育厅、省金融办、西宁市人社局、青海省信保集团签订的《青年创业融资担保合作协议》,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融资担保。(责任单位:省、市(州)、县经信委、金融办、科技部门、团委,省信保集团。完成时限:长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