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热门职业之“个人理财师”

2012-03-31

 中国社科院发布的2011年《社会蓝皮书》中,公务员以待遇优厚、工作稳定的较大优势成为就业者的首选职业。但公务员的竞争犹如“千军万马过独木桥”,平均录取率仅为千分之一,除了公务员还有哪些职业在待遇和发展前景方面均有良好的优势?

一、什么是个人理财师

个人理财师,即个人理财规划师(Personal Financial Planner、PFP),是CIFM协会个人理财领域的基础性和标准性认证,PFP认证的推出为包括美国在内的许多国个人理财规划师家监管、民间协会团体、金融机构的理财服务提供的标准化的知识体系和执行标准。其主要职责是为个人提供全方位的专业理财建议,保证人们财务独立和金融安全。客户只需要将自己的财产规模、生活质量要求、预期收益目标和风险承受能力等有关信息告诉金融策划师,对方就能制定一套符合个人特征的理财方案,通过不断调整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保险、动产、不动产等各种金融产品组成的投资组合,设计合理的税务规划,以满足客户长期的生活目标和财务目标。

二、现阶段我国个人理财规划师的信用状况及原因

理财规划师是提供中介服务的职业,其个人理财服务的主要对象是需要理财的客户。富人需要理财,广大工薪阶层、平民百姓则更需要理财,如何盘活手头有限的资金,改善生活条件、提高生活质量,为自己养老等生活目标做准备是他们的现实需求。如果说富人来钱容易、花钱快,赚点、赔点无所谓的话,但对那些工薪阶层、平民百姓来说,钱要重要得多,是“血汗钱”甚至是“棺材本钱”,因此,个人理财规划来不得半点马虎。受人之托,当忠人之事,从理财规划师职业诞生起,诚信就应该是其必须恪守的准则。

古往今来,因诚实守信而获得事业成功的事例不胜枚举,如享有“轻财尚义,业商而无市之气”美誉的“晋商”,从古代晋国时期原始、半原始经营的小贩,发展到明代贩运销售活动遍及全国最有经营实力的北方“晋帮集团”,再到清代成为全国商界和商战竞争中举足轻重、左右局势的商界巨头。他们经商成功的秘诀就在于一直奉行“平则人易信,信则公道著,到处树根基,无往而不利”的经营处世准则,并严守信誉、代代相传,从而使之成为中国古代商业信用的典范。

然而,当今我国社会信用缺失的问题比较严重。在这样的环境下,新兴的理财规划师行业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诚信问题。一方面,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形成了人们保守、封闭、财不外露的思想,对于由别人来规划、打理自己辛苦大半辈子赚来的“血汗钱”本身就缺乏足够的信任;另一方面,个人理财规划中失信行为的频频出现:如银行的理财规划师为完成金融理财产品的销售任务而回避风险、夸大收益率;保险公司的理财规划师为获取更多的佣金而误导客户、夸大保险利益,诱导客户多投保、重复投保;证券公司甚至出现个别理财规划师侵占、挪用客户资金的情况。理财规划师不诚信,个人理财规划当然无诚信可言。这些失信行为的出现更加重了人们对个人理财规划乃至整个理财规划师行业的不信任。

上述失信行为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缺乏良好的社会诚信环境。理财规划师行业的诚信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中的一部分,抛开整个社会的诚信现状,而谈单个行业的诚信问题是不切合实际的。

目前我国社会诚信缺失严重的主要原因是:

(I)体制方面的原因。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还没有完全角成,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秩序还在完善之中,因而就会直接导致社会诚信缺失。

首先表现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由于缺乏有效机制来保证市场上信息的公正、公开和有效传递,使市场上主体间所了解的信息不对称,从而给失信和欺诈行为的产生提供了方便;其次是信用中介市场存在严重的供给不足,信用中介服务十分落后,我国缺少有实力提供高质量信用服务的机构或企业;再次是市场信用监督机制不健全。市场主体没有办法及时地取得不讲信用者的信息,使不讲信用者能继续骗取信用、继续获取高额的利润。

(2)制度方面的原因。中国的传统文化是伦理文化,在传统社会中,人们在经济往来中主要依靠双方的道德信任来约束自己的行为。而在现代社会里,市场经济的本质是契约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主要表现为一种契约信用,它是建立在法律制度基础之上的,需要法律和制度作保障。发达国家大都有比较健全的国家信用管理体系,包括国家关于信用方面的立法和执法,政府对信用企业的监督管理,政府对全社会的信用教育和信用管理的研究与开发。目前我国在这些方面都存在严重不足。我国的《民法通则》 、《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中虽然都有诚实守信的法律原则,但仍不足以对社会的各种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法律规范和约束,针对信用方面的立法非常滞后。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的问题也相当严重,社会上更是缺乏严格的失信惩罚机制。司法制度不完善,对于失信赖账等行为惩处打击不力,“官司打赢了,钱却追不回”的情况屡见不鲜。同时,我国的征信体系很不健全,企业及个人信用登记、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转让、信用监督等一系列信用制度没有建立起来,使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状况得不到公正合理的评估,辨别和防范失信行为困难。

2.理财规划师缺乏独立性。由于我国的理财规划师职业才刚刚起步,尚未形成一个独立的行业,现有的理财规划师均隶属于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因此在其制订个人理财规划时,往往会从所处行业和自身利益出发而不顾客户的实际需求,诚信原则就难以坚持。这样的理财规划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理财规划,其实质是单个或多个金融产品的组合推销计划,使客户形成了理财规划就是购买金融产品的错误认识,这与理财规划师行业的宗旨是相违背的。

3.理财规划师职业制度、职业道德准则不够完善,无法进行有效的行业监管。部分从业人员素质不高,与职业道德教育力度不够也有很大关系。我国理财规划师这个行业才刚刚兴起,除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理财规划师国家职业标准》外,尚未有关于理财规划师职业的成文性规定,理财规划师行业亟待进一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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