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农业大学毕业生胡某,因一次考试夹带而被记过,学校根据相关规定,不授予其学士学位。他将母校诉至洪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华农履行授予学士学位的职责。该院作出行政判决,认定华农不授予其学位行为合理合法。胡某不服上诉至市中院。记者昨从中院获悉,该院终审维持原判。
胡某于2005年9月考入华农就读。2008年6月26日,在《园林植物育种学》课程的期末考试中夹带相关纸条,学校依据《华中农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第十六条第三款给予其记过处分,但未送达书面处分决定。其后,胡某经重修合格取得该门课程学分。2009年7月,华农仅向胡某颁发毕业证,以胡某考试作弊受记过处分为由,拒绝向其授予学士学位。胡某遂向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华农履行授予学士学位的职责。
经协调,华农承诺于2009年12月给予胡某再次申请学位的机会,胡某即于8月撤回起诉。12月15日,胡某向华农园艺林学学院再次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该校召开学位评定会议,以超过全体委员人数三分之二的比例,决定不授予胡某学士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