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高校学费堪比名校 学生就业不如民工

2011-03-17

“尴尬”的民办高校

法人属性的模糊,及随之而来的税费、回报困境,令民间资本在教育领域进退两难。

有过曾经的辉煌,却长时间地陷入低迷,从生源减少、教师流失到办学质量下降,这一系列磕绊背后,民办高校有着怎样的难言之隐?

西安一所民办高校,去年的招生计划超过1000人,可到9月6日新生报到结束,才招到了12个学生。招生负责人表示,由于该校刚刚成立,与其他已经打了大半年招生广告的学校“不在一个起跑线上”。

面对“白热化”的招生压力,许多民办高校都给教师下了“招生硬指标”。不仅教师要负责发传单招生,还要为能提供生源的高中老师给予“一定的回报”。而北京某民办高校毕业生王丽坤(化名)告诉记者,“学费堪比北大、清华,但毕业后还不如民工好就业”的现状,在她身边的同学中非常多见。

学生的不满只是一个方面。据调查,按照目前标准计算,浙江、云南等省民办高校教师退休后的工资收入只相当于公办高校同类人员的1/3~1/2。而在职称评定上,绝大多数民办高校只有“助教”的评定权,“讲师”以上职称评定权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严格控制,民办高校教师职业发展受到限制。

学生、老师均不满意,要想根本解决民办高等教育的“尴尬”局面到底该从何入手?

为民办高等教育“正名”

作为国内知名大学的校长,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师范大学校长钟秉林近年来一直关心着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由他主持的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委托课题“民办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研究”正在进行当中。今年他在两会的提案之一是“关于促进民办高等教育发展”。

钟秉林告诉《中国经济周刊》,民办高等教育已经成为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不是公办高等教育的一个补充”。

据统计,截至2009年6月19日,全国共有具备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民办高校334所,占全国普通高校总数的14.76%。2008年,全国民办高校共有本、专科在校生401.3万人,占全国普通高校本、专科在校生总数的19.85%。

从全国发展看,民办高等教育在浙江、陕西、广东等地,所占份额较大,在地方高等教育体系中的地位尤为显著。

钟秉林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民办高等学校从招生、学科建设到教师待遇,甚至到用水、用电等方面的“不平等待遇”,首先要解决的就是民办高等学校的“法人地位属性问题”。

据钟秉林介绍,目前大部分民办高等学校在民政部门注册的法人地位是“民办非企业”。这个尴尬的局面就好比“知道我们不是什么,但是不知道我们是什么”。

“既然不是企业,那么是社会团体,还是事业单位?由于法人地位不明确,造成了民办高校教师和学生受到多方面不同程度的‘歧视’,比如许多民办高校教师的养老保险都是按企业缴纳,另外对学校的税收也没有优惠和减免。”钟秉林说,许多民办学校为减少开支,所缴纳的社保都是以教师的基本工资作为缴纳基数,而这些学校基本工资的设定又往往偏低。

根据1986年4月12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我国的法人机构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但是民办学校“民办非企业”的身份成为“第五类”法人。

于是在税收上,许多地方将民办学校按照“企业”法人对待,公办非学历教育要交3.3%的营业税;而民办非学历教育,不仅要交营业税,还要交纳17%的企业所得税。在民办学历教育上,很多民办学校被当地税务部门课以33%的企业所得税。既然法律规定民办教育是公益性事业,为什么要收税?既然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为什么要按照企业收税?

“我建议,将民办高校的法人属性定性为‘民办事业单位’,只有消除对民办高校的偏见,才能依法落实其应享受的平等政策待遇。”钟秉林说。

模糊的“合理回报”

拿多少算是“合理回报”?对于民办高校的投资人来说,这也是一个困扰已久的问题。

2002年12月《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实施,从法律的角度确定了民办高等教育的地位。此后颁布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细则》,从操作性角度进一步细化了有关规定。

《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但在目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特定阶段,为了吸引社会资本投资教育,现阶段还不能完全排斥取得合理回报,因此《民办教育促进法》同时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

正是这句“合理回报”引发了教育投资者们的无限遐想。因为现有法规中对取得回报的比例、程序等都尚不明确。

四川师大教师教育学院院长游永恒认为,投资者有私利性,政府应对民办高校进行指导。“中国的企业家涉足教育很多是抱着‘投资’的心态,而不是为了教育的本身,或者有些是慈善心态,不求回报。”游永恒说。

据钟秉林介绍,导致民办高校“合理回报”难实现的最为主要的原因是民办高校适用的会计制度不统一,教育成本核算困难,难以确定合理回报的办学结余基数及比例。

以会计制度为例,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二条规定:“适用本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是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二是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三是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显然,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就不能使用本制度。那么,到底是适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还是企业会计制度?没有依据可查。

钟秉林表示,要达到“依法管理”的目的,必须建立起一套有效的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将民办高校划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或投资者“收取回报”和“不收取回报”)两种类型,对不同类型的民办高校采取不同的政策,严格实行分类管理。

在分类管理的基础上,民办高等教育的“合理回报”是学校办学过程中每年扣除学生直接培养成本,再留足发展资金,剩下结余中拿出一部分比例,比如10%。“只有确定了法人属性、明确了适用会计制度后,才不会算成一笔糊涂账。”钟秉林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