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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02
第一条 2016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以下简称“普通高考”),面向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应往届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
第二条 报名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符合教育部、省招委会及省教育厅颁布实施的招生考试有关管理规定;
(3)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含2016年应届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
(4)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5)具有福建省户籍的人员,或具有我省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学籍且有我省高级中等教育学校三年完整学习经历的非福建户籍人员,或在中国定居并持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侨居留证》的外国侨民。
2.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2016年应届毕业的在校生(符合报考少年班条件者或省招委会、省教育厅另有规定者除外);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考(含全国统考,艺术类、体育类专业省级统考,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高职招考等)的2016年应届毕业生;
(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第三条 普通高考报名分为“网上预报名”与“现场确认”两个阶段。
1.网上预报名
(1)申请参加2016年普通高考的所有考生(包括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考生,高水平艺术团考生,高校自主招生考生,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考生,特殊教育考生,职教师资考生,小语种考生,少年班考生等,下同)应于2015年12月3日-6日登录福建省教育考试院网站(www.eeafj.cn)“数字服务大厅-高考高招-高考考生报名系统”,进行网上预报名。
(2)考生若要报考指定面向设区市或县(市、区)招生的院校(专业),必须具有该设区市或县(市、区)户籍且在该设区市或县(市、区)参加普通高考报名和考试。
2.现场确认
(1)县(市、区) 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对在本区域内参加普通高考报名的考生指定报名现场确认点。考生本人应于2015年12月7日-10日,持报名所需材料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确认,逾期不再受理。
(2)考生现场确认时,须提交的报名材料为:本人有效户籍证明、二代居民身份证和规定的其他证件或材料的原件及原件复印件1份(下同)。
(3)2016年应届毕业生同时须提交由县(市、区)教育局学籍管理部门审定的毕业生名册,往届毕业生同时须提供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证书。
(4)非福建省户籍考生同时须提交本人福建省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学籍和福建省高级中等教育学校三年完整学习经历证明(证明材料由考生所在学校出具),相关材料由县(市、区)教育局负责审核确认。
(5)在中国定居的外国侨民,同时须提交由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侨居留证》。
第四条 现场确认时,现场确认点须使用二代居民身份证阅读机,对考生本人基本信息的准确性进行校验。考生本人应认真核对现场确认点打印的报名表的所有信息,核对无误后亲自签名确认。一经确认,所有信息不得更改。
第五条 每位考生现场确认时,须缴交普通高校招生报名考试费160元(根据《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高校招生考试收费有关政策的复函》(闽价费〔2015〕267号)规定)。
第六条 2016年我省普通高考科类分为文史类、文科艺术类、文科体育类和理工类、理科艺术类、理科体育类等6个类别,考生报名时只能从中选择1类。
第七条 在填报升学志愿时,文科艺术类、文科体育类考生可以兼报除本科提前批外的文史类其他批次院校(专业)志愿,理科艺术类、理科体育类考生可以兼报除本科提前批外的理工类其他批次院校(专业)志愿;其余类别之间不能兼报或跨报。
第八条 2016年我省普通高考文史类、文科艺术类和文科体育类考生的文化课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综合;理工类、理科艺术类和理科体育类考生的文化课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理科综合。其中,外语考试科目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6个语种,由考生从中任选1个语种参加考试。选考英语或日语的考生,报考高校外语类专业或专业有外语口试要求(由省教育考试院在公布招生计划时注明)的,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试。
第九条 艺术类、体育类考生必须参加省教育考试院组织的专业省级统一考试。文科艺术类、理科艺术类的考生如需参加招生学校组织的专业考试,须先取得相应类别、层次的艺术类专业省级统一考试合格证。
第十条 艺术类、体育类专业省级统一考试具体时间和安排由省教育考试院另行通知。
第十一条 高水平运动队考生,高水平艺术团考生,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考生,还应按照教育部、省招委会、省教育厅和有关高校的规定,参加相应的专业考试。
第十二条 考试前已确认被有关高校正式录取的考生(如保送生、高职招考录取考生等),不再参加普通高考和普通高校招生录取。
第十三条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考核材料由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归入考生的报考资料中。
第十四条 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或其他违法违纪处理的考生,负责考核的学校或单位要向考生报名所在地的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及时提供其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第十六条 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体检信息将作为考生电子档案的组成部分。考生报名结束后,应按照当地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规定的时间,到指定的体检医院参加体检。非指定的体检医院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或由指定的体检医院在规定体检时间以外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一律无效。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形成的考生体检结论,除宣布无效外,还应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省教育厅和省卫计委指定的终检单位负责协调有关方面对各地按正常程序上报的有异议考生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
第十八条 考生应于2016年3月7日-11日自行登录福建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www.eeafj.cn)“数字服务大厅-高考高招”,录入本人体检结果。录入时,要认真细致、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如因考生没有及时录入、录入失误或弄虚作假等所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第十九条 福建省普通高考具体时间和安排由省教育考试院另行通知。
第二十条 考生必须于2016年6月4日(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持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证到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地点签领本人《准考证》,同时在本人《准考证》正面考生签名栏处签上自己的姓名。考生应于6月6日前结合熟悉考场,接受考前的考风考纪教育和参加外语听力试听。考生须按时参加普通高考,遵守相关法律和考试纪律、考场规则,服从监考指令和考点工作人员管理安排,诚信考试,不违纪、不作弊。
第二十一条 考试成绩由考生本人凭自己的帐号和密码登录省教育考试院网站查询,不对外公布,不查卷。
第二十二条 考生须认真学习、咨询、理解网上预报名、现场确认、考试及录取的有关政策规定,自觉遵守有关报名和考试纪律,防范虚假信息的误导和各类招生考试诈骗行为,抵制不良风气,预防违法违规事件发生,共同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对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普通高考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高校自主招生,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特殊教育,职教师资,小语种,少年班等招生以及部分高校单独考试录取、自主选拔录取试点和军事院校、公安院校、艺术院校(专业)、体育院校(专业)、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招生等招生录取管理办法,按教育部、省招委会和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有关招生录取照顾政策和填报升学志愿规定等另文公布。
第二十六条 本简章主要依据现行的招生政策编写,仅供考生报名时参考;如有与日后教育部、省招委会、省教育厅颁布的2016年度招生文件不一致的,以正式颁布的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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